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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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共664项)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 注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2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审批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

2、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4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十四条设立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告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

3、请人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核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5权限内企业核准登记(权限内企业核准和企业名称预核登记)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4、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5、、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

6、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

7、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6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资格审批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告法

8、第二十六条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7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工商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8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

9、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9食品流通许可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

10、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

11、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11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许可(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登记手续:

12、(一)设立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具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兼营广告业务应当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广告经营活动:(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

13、 事业单位;(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12餐饮服务许可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

14、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15、。县级以上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核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13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行政许可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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