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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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2006 北 京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批准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 2006年5月1日中国计划2006 编 制 说 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是按照建设部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5 19号)的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公安部消防局修订编制的。在修订编制过程中,修订编制组严格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我国当前消防工作任务和消防站的实际需要,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收集整理了大量

2、的消防站建设资料,分析、总结了国外消防站建设经验,充分论证了有关技术指标,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考虑到消防站发展的需要,促进先进消防技术的推广应用,又注重节约建设用地,减少资金投入,提高投资效益。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建设标准共分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选址、建筑标准、建筑用地、装备标准、人员配备、主要投资估算指标。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3、中华人民国公安部2006年1月8日目录第一章 总 则( 5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5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选址( 6 )第四章建筑标准( 7 )第五章建设用地( 10 )第六章装备标准( 10 )第七章人员配备( 13 )第八章主要投资估算指标( 13 )附录一 消防站抢险救援器材配备品种与数量( 15 )附录二 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与数量(22)附加说明( 25 )附 件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2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城市消防站(以下简称“消防站”)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特种灾

4、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标准;是编制消防规划和评估、审批消防站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消防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和改、扩建的消防站项目;其他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消防站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纳入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专业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第五条 消防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 消防站可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二类。普通消防站可分为一级

5、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第七条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城市必须设立一级普通消防站。二、地级以上城市(含)以与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特勤消防站。三、城市建成区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四、有任务需要的城市可设水上消防站、航空消防站等专业消防站。第八条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 表1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车位数5734811注:消防站车库的车位数含1个备用车位。第九条 消防站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装备和人员配备等部分构成。消防站的场地主要是指室外训练场。消防站的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

6、和辅助用房。业务用房包括:消防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训练塔、灭火抢险和个人防护器材库、被装营具库、器材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俱乐部、灭火救援研讨和电脑室、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干部备勤室、消防员备勤室等。辅助用房包括:餐厅、厨房、家属探亲用房、锅炉房、浴室、医务室、晾衣室(场)、贮藏室、盥洗室、厕所、理发室、配电室、油料库等。消防站的装备由消防车辆(艇、直升机)、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人员防护器材、通信器材、训练器材,以与营具和公众消防宣传教育设施等组成。第三章 规划布局与选址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消防队可以到

7、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以下原则确定:一、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km2;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第十二条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应设在辖区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三、辖区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

8、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第十三条 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十四条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第十五条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23003400m2,二级普通消防站 16002300m2,特勤消防站 35004900m2;二、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表2确定。第十六条 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

9、低于二级。第十七条 消防站建筑物位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其中89度地区的消防站建筑应对消防车库的框架、门框、大门等影响消防车出动的重点部位,按有关设计规要求进行验算,限制其地震位移。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 表2房屋类别名 称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业务用房消防车库(车位数)450630(57)270360(34)720990(811)通信室303040体能训练室50100408080120训练塔120120210灭火抢险、个人防护器材库501004060100150被装

10、营具库406030404060器材修理间、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4080305060100图书阅览室2060204060会议室4090306070140俱乐部50110407090140灭火救援研讨、电脑室406030504080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60120408070140干部备勤室50100408080160消防员备勤室15024070120240340辅助用房餐厅、厨房901006080140160家属探亲用房604080锅炉房、浴室8011070110130150医务室101020晾衣室(场)302030贮藏室40304060盥洗室、厕所405520304070理发室10102

11、0配电室101010油料库201020其 他20103050合计160023651120158024403400第十八条 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一、车库宜设修理间与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二、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三、消防车库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第十九条 消防站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m,楼梯不应

12、小于1.4m。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两侧应设扶手,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第二十条 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第二十一条 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表达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装修材料。消防站的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二、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优先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执勤宿舍、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三、消防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第二

13、十二条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消防站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与公共通道等,应设应急照明。消防站主要用房与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三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数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配备有消防艇的消防站应有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第二十四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 33004800m2。二、二级普通消防站 20003200m2。三、特勤消防站 49006300m2。注:上述指标应根据消防站建筑面积大小合理确定,面积大者取高限,面积小者取低限;上述指标未包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各地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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