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娣与柯秀海、李翠兰、李土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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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甥大 PKU LAW、3血李群娣与柯秀海、李翠兰、李土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8【案件字号】(2019)粤09民终5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国栋徐金信邹辉球【审理法官】张国栋徐金信邹辉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群娣;柯秀海;李翠兰;李土英;柯静容;柯国明;柯静敏;柯国强【当事人】李群娣柯秀海李翠兰李土英柯静容柯国明柯静敏柯国强【当事人-个人】李群娣柯秀海李翠兰李土英柯静容柯国明柯静敏柯国强【当事人-

2、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代理律师/律所】周怀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怀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怀志【代理律所】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群娣【被告】柯秀海;李翠兰;李土英;柯静容;柯国明;柯静敏;柯国强【本院观点】二审询问中,到庭诉讼参与人均称二审不需要正式开庭,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 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权责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代理民事权利反证过错合同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意外事件社 会公共利益无效执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力证据不足【

3、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询问中,到庭诉讼参与人均称二审不需要正式开庭,是当事人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一审判决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 情形,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 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

4、,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 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 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 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 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 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

5、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则应承 担不利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载明“当事人对本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 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但是,李群娣未申请复核,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案亦确实无足够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 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

6、除外”及根据2018年4月20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 安厅广东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印发 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的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赔偿标准的纪要中的附件2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中关于公安机关认定两机动车之间责任为“主责:次责”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 70%: 30%”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李群娣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给柯秀海方后对柯秀海方受 偿不足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据充足,本院予以维持;李群娣主张一审判决认定本次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事实不清、根据道路

7、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分配认定李群 娣承担30%的侵权责任错误等观点及一应理由无理,本院不予支持。柯秀海方在二审询问后提交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格式条款真实 合法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予以采信为证据;该证据与用工单位广东君茂源科技有限公司购 买的保险期间自2017年10月19日0时起至2018年10月18日24时止的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条款(2014版)保险单及被保险人韦志佩替换为柯某木且批注内容自2017年11月3日 起生效的批单共同证实柯某木是广东君茂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柯秀海方提供的广东君茂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包括柯某木在内的该公司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

8、团体意 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保险单批单、该公司租赁李清河茂名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3套及4楼两房一厅1套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出具的证实柯某木自2016年8月12日至2018年8月31日是该公司员工的单位工作证明、该公司出具 的证实该公司安排柯某木自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在该公司租赁的茂名市某某某某某某 某某某某某某房居住的单位工作证明、柯某木领取该公司工资的银行工资流水、柯某木 领取该公司发放的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共18个月工资80910元的工 资条已可证实柯某木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尤其是

9、该公司出具的证实该柯某木居住情况的单位工作证明和发放工资给柯某木的工资 条及银行工资流水,已符合上述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中的附件 1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中关于“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 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产生,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 有效期内)之一:1满一年的居住证;2满一年的暂住证;3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 照;4城镇房屋权属证明;5备案劳动合同;6社保证明;7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 水;8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9在城镇就学的证明。不能提供上 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

10、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的 规定。因此,一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柯秀海方应得的死亡赔偿金合理,本院予以维 持;李群娣主张一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819500元按广东省城镇居民(一般地区)人均可支 配收入40975元/年的标准计算20年是适用赔偿标准错误等观点及一应理由无理,本院不予 支持。当事人败诉或部分败诉即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综上所述,李群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90.84元,由李群娣负

11、担(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27 06:41:25李群娣与柯秀海、李翠兰、李土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甥大 PKU LAW、3血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粤 09 民终 51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群娣。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640。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土龙(李群娣的丈夫),住广东省化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秀海。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81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翠兰。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0。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

12、土英。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8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静容。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84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国明。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1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静敏。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2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国强。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838。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怀志,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群娣因与被上诉人柯秀海、李翠兰、李土英、柯静容、柯国明、柯静 敏、柯国强(以下简称柯秀海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化州市人 民法院(

13、2018)粤098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因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故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期间已经依照 规定扣除了相应的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群娣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李群娣无须对柯秀海方承担赔 偿责任;二、诉讼费用由柯秀海方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 中当事人过错责任的事实不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李群娣驾驶的搭载陈家浩的无号 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5016191)已停靠于斑马线旁,李群娣并未实施任何驾驶 行为,未实施任何危害行为,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柯某木则醉酒驾驶未经年审的 粤K

14、某某某某某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后方以极快的速度撞到李群娣致李群娣及陈家浩受 伤住院。柯某木死亡的原因是醉驾超速撞击李群娣车后方,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即使 李群娣取得驾驶证、戴头盔并依法登记车辆,也无法避免该情况的发生。因此,柯某木 的死亡与李群娣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根据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大队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化公交认字2018第12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分配认定李群娣承担30%的侵权责任错误。 二、一审判决适用赔偿标准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819500元是按广东省城镇居 民(一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40975元/年的标准

15、计算20年所得。但是,柯秀海方未 提供柯某木户口所在地证明,一审判决仅靠广东君茂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毛亮雄的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单位工作证明团体意外 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保险单批单、柯某木的工资条等认定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计算损失,缺乏有效依据。希望二审法院针对柯某木经常居住地的真实情况,作出公平 结论。柯秀海方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 判决,驳回李群娣的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依法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柯某 木与李群娣的侵权赔偿责任正确。李群娣没有相反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 定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应予认可。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已确认李群娣与柯某木同向驾驶并相碰撞,李群娣上诉称其没有驾驶行为 不属实。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柯某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群娣承 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规定,一 审判决认定李群娣负次要责任则承担30%赔偿责任合理,应予支持。二、一审判决以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正确。(一)柯某木户籍地为广东省吴川市某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属浅水镇龙首村民委员会辖区。按国家统计局公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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