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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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9 年6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 月 1 日起施行。部长 王玉普2019 年 7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 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 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号) 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迅速有效

2、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 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 法。”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 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

3、为“事故风险 辨识评估结论”。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 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 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 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

4、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 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 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 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 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 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

5、 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 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 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 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

6、案,并抄送 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 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 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 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

7、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部门。“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 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 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 文档”。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处置能力。”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

8、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 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 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 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 正。”十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企业”修改为“危险

9、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企业”。十五、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 重大变化的”;删除第五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在应急 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将第七项 改为第六项。十六、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的“风险评估”修改为“风险辨识、评估”;删除第三项;将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分别改第三项、第四 项、第六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并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 预案修订的”。在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 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万

1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罚款。”十七、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将第三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三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

11、管理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等部门”;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修改 为“应急管理部”。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十九、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九条。本决定自2019 年9月1 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 新公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6 月 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

12、号公布, 根据 2019年 7 月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 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

13、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 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 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 预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 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 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 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

14、制 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 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 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 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 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 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 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5、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 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 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 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 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 估和应急资

16、源调查。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 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 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 的过程。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 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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