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doc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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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

2、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 (1)在院党委(总支

3、、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 (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 (6)为加强肿瘤

4、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 三、病床的分配比例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营 养 室 -供 应 室 -预防保健科 -病 理 科 -药 械 科 -检 验 科-血 库 -放 射 科 -理 疗 科 院 -同位素科 长 -内 科-外 科-手术室 副 -妇 产 科 院 -小 儿 科 长 -麻 醉 科 院 -中 医 科 办 -传 染 科 公 -结 核 科 -急 诊 室 室 -皮 肤 科 -注 射 室 -眼 科

5、 -换 药 室 -耳鼻喉科 -治 疗 室 -口 腔 科 -挂 号 室 -收 款 室 -门诊部 -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医务科 -图书室 -人事科-病案室 -总务科 -统计室 表二 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 适用范围 计算基数内 外 妇 小 传 结中眼耳 鼻 口 皮 (床) (床) 产 儿 染 核医 腔 肤 分科数 科 科? 科 科 科 科科科喉科 科 科 - 80150 100 3030101010 5 5 7 151251200 - 251350300 302510105 255 5 1.51.5 11 351451400 - 451以上 500 30251510

6、 3 3532.51.5 2 11 - 注: (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四、人员编制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

7、%,其它卫技人员占8%。 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表三 综合医院编制表- | 适 用 |计算 |病床与 | | | 其 中 | | | 范 围 |基数 |工作人 |工作人员|卫生技术|-|行政工勤| | (床) |(床) |员之比 | | | 医师 |护理 |药剂 |检验 |放射 |其它卫|人员数 | | | | |总 数| 人员数 |中医师|人员 |人员 |人员 |人员 |生技术| | | | | | | | | | | | | 人员 | | |-|-|-|-|-|-|-|-|-|-|-|-| | 80-150 | 100 |1:1.30 |130-140 | 91-98 |23-24 |46-

8、49| 7-8 | 4-5 | 4 | 7-8 | 39-42 | | | |-1.40 | | | | | | | | | | |-|-|-|-|-|-|-|-|-|-|-|-| |151-250 | 200 |1:1.30 |260-280 |182-196 |45-49 |91-97|15-16| 8-9 |8-9 | 15-16| 78-84 | | | |-1.40 | | | | | | | | | | |-|-|-|-|-|-|-|-|-|-|-|-| |251-350 | 300 |1:1.40 |420-450 |298-320 |74-80 |149- |24-26| 14

9、 |13-14|24-26 |122-130 | | | |-1.50 | | | | 160 | | | | | | |-|-|-|-|-|-|-|-|-|-|-|-| |351-450 | 400 |1:1.40 |560-600 |403-432 |101- |201- |32-35| 19 |18-19|32-35 |157-168 | | | |-1.50 | | | 108 | 216 | | | | | | |-|-|-|-|-|-|-|-|-|-|-|-| |451以上 | 500 |1:1.60 |800-850 |576-612 |144- |288- |46-49|27-

10、28|25-27|46-4-9 |224-238| | | |-1.70 | | | 153 | 306 | | | | | |- 注: (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 (2)医师、中医师名额内包括医士。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 (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 (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 (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6)综合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于总编数内增57%;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 (7)新仪器、新设备。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数内,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中。 (8)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以及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的脱产人员,按1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 (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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