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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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一. 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 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 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 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二. 领发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 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 人签字备查。三. 首次签发制度签发机构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 填写出生医学

2、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 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 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 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 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 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签 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 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 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 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 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 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要求婴儿 父母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有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 明”;2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有效证 件);3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4亲子鉴定证明。四. 换发制度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 出生医学证明。1. 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 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

4、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3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 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 任导致出生 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 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 做 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五、补发制度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

5、签发单位 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新生儿父母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 向签发单位所 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 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副页由补发单 位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 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 发证人签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 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 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 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六.

6、 废证登记制度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 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 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 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 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 1月5日 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集中销毁。七. 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 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明确职责。八. 印章管理制度1.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是指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在 正本的“签证机构”、副页和存根“接生单位

7、”处须加盖的印章。2. 印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需要刻制出生医学证 明专用章的单位,需经县卫生局审批后由县卫生局报市卫生局批准, 市卫生局开具刻章证明到市公安局备案的刻章部刻制 “出生医学证明 专用章”。3. 县妇幼保健院将所辖区全部“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印模式样留 存备案,并上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印模送县公安户籍部门备案。4. 对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机构造册登记,擅自刻制印 章者由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其非法刻制的印章。5.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印章应严格审核、登记。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盖章或涂改后 盖章。6.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应将原印章

8、交回卫生局,申请刻制新印章。 签发机构终止助产技术服务的,应将印章交回县卫生局。7.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丢失,须向批准刻制印章的县卫生局报告,并在新闻媒体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九. 专用章使用制度1.签发机构应安排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盖印, 实现证件签发与印章使用分开。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储存,杜绝私 自用印、乱盖印章。3.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只能用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和换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4.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 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或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证件或其他纸张上盖章

9、。5. 设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使用印章均应详细记录用印时间、新6. 使用印章时应认真审查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新生儿 出生医学记录和 出生医学证明 首次签发申请表的信息一致。7.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使用人员岗位调整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做 好印章交接工作。十.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 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将丢失出生医 学证明的数量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 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签发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 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 行鉴定,明确

10、真伪。签发机构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 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 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 书面反馈。十一.统计报告制度签发单位每年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报表 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十二.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新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十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流程办理流程:1入院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表;2. 出院前凭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医务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如领证人非婴儿母亲本人,需提供婴儿母亲签字 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 如出院前婴儿姓名或其它必需信息尚未确定,请在确定后到本 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1按照国家规定,婴儿姓名或其它信息不全的,不予办理。询(2361283)。3.出生医学证明在出院前办理,如特殊情况请在一个月内前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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