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钢铁丁德洲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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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波钢铁丁德洲受贿罪丁德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提交时间:2014-09-30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1.1.刑事判决书(2014)甬仑刑初字第85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 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 区看守所。辩护人贺春曙。辩护人赵香球。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4)1688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9月5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 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2、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徐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贺春曙、赵香 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受贿2009年3月初,宁波钢铁有限公司重组成为全资国有公司。2009 年3月初至2011年12月,被告人丁某某先后担任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设 备部部长、热电项目部部长。任职设备部部长期间,主要负责组织通用 大型设备、备品备件等设备的采购等,具体包括划定供应商范围、组织 招投标、确定供应商、批准中标价格、签订合同等环节的审核或批准以 及公司物料(除大宗原、燃料外)请购计划的汇总、审核,通用备件的 到货验收、修复与管理等;任职热电项目部部长期间,全面负责热电

3、项 目部前期准备、总体控制及协调平衡等工作,具体负责热电项目的质量 管理、投资控制,协助采购部组织热电项目专用设备的招投标等o 2009 年4月初至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5000元,并为他人在设备采购等方面谋 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 200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宁波钢铁有限公 司设备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非法收受宁波华钢机械制造有 限公司负责人赵某现金人民币15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宁波钢铁有限公 司热电项目部部长的职务便利,在宁波市北仑区游泳馆附近,

4、非法收受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晓明现金人民 币4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 某、赵某、周晓明的证言、备件买卖合同、设备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 发票、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某登记情况及公司章程、宁波 钢铁有限公司股东单某的公司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工商档案材料、劳 动合同、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任职说明、现金缴款书、 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006年7月至2009年3月初,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经重组成为国有 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期间,被告人

5、丁某某担任该公司设备 部部长,主要负责组织通用大型设备、备品备件等设备的采购等,具体 包括划定供应商范围、组织招投标、确定供应商、批准中标价格、签订 合同等环节的审核或批准以及公司物料(除大宗原、燃料外)请购计划 的汇总、审核,通用备件的到货验收、修复与管理等。2007年1月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丁某某利用担任该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 送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02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 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北仑区新碶街道怡阳公寓附近、齐某的办公室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方 式,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宁波腾升起重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齐

6、某所送 现金共计人民币810000元及欧米茄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2000元), 并为其谋取利益;2. 2008年初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宁波 市北仑求精电化设备厂负责人贺某所送现金人民币80000元,并为其在 工程移交等方面谋取利益;3. 200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北仑区新 碶街道白天鹅宾馆,非法收受宁波科科阀门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现金人 民币4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4.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北仑区 名流盛宴饭店外,非法收受宁波格雷特阀门有限公司负责人郑金达现金 人民币60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2014年4月

7、19日,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纪委说 明涉案受贿情况,后在宁波钢铁有限公司纪委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宁波 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受贿事实。案发后,被告 人丁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赃物。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魏 某、齐某、贺某、张某、郑金达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设备供货合 同及附件、机动车销售发票、银行交易明细单、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记账凭证、捐资协议、捐资记账凭证、学籍卡片及宁波市人民教育基 金会出具的证明、采购合同及附件、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 某登记情况及公司章程、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8、 申请书、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同意宁波建龙钢铁有限公司 股权变更的批复、劳动合同、宁波钢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任 职说明、现金缴款书、扣押物品清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和宁波 钢铁有限公司纪委出具的案发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 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受 贿数额共计人民币5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丁某某身为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 益,受贿数额折合人民币100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已构成非国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

9、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贺春曙提出的涉 及赵某的15000元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的辩护意见,与事 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丁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 罚。被告人丁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受 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能够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 人贺春曙、赵香球以上述为由建议本院对被告人丁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 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

10、十三条第 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被 没收的财产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丁某某受贿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

11、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殷东伟人民陪审员袁素月人民陪审员金月芳二O四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许婧1.2.公告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 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 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 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 律责任。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 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

12、不得拷 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中国共产党新闻全国人大中国政府网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检察院1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31定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 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 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 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 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13、物,为他人谋取 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1.3.2.立罪由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 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 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 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 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具体的说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

14、 为。1.3.3 构成特征1. 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 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 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 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 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 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 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受贿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 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腐败,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 秩

15、序。2.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 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 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 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 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 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 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 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

16、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 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 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 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 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 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3.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 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 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 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 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 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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