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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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范本 湖南省矿山井下行业劳动合同范本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2、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到达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一)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安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3、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开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标准和劳动平安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对乙方进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乙方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

4、的平安操作技能。乙方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甲方应当催促乙方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乙方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甲方应告知乙方以下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1、 2、 3、 第十条甲方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视、教育乙方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 第十一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展安康检查。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

5、施,有权对甲方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回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承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知识,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六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

6、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其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约定为。 (三)其他工资形式。详细约定在本合同第条中明确。 第十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7、;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工作日井下津贴为元。 第二十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根本养

8、老、根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

9、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三

10、条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甲方濒临破产进展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到达国家规定不

11、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立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

12、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以下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一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

13、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

14、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假设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那么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五条甲方发生成心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以下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

15、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安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以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四十八条其他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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