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物资材料出入矿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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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煤矿物资材料出入矿区管理制度X煤矿物资材料出入矿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物资材料出入矿区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挪用等现象,减少物资材料的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单位领用、入库的物资材料出入矿区时必须办理出门手续。出门证必须填写清楚物资数量、名称及用途和运送地点,各单位及武装保卫科必须逐项逐日登记备案,武装保卫科保留出门证存根核对当日出门证,矿有关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核实登记情况,检查落实物资材料的出入和使用情况,对不严格落实本制度的单位依照X煤矿内部治安管理奖惩办法和管理效益年活动的有关规定,扣0分。丢失、盗窃矿物资材料的,对用料单位和材料员将从重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2、处理。 第二条 出门证必须由各单位材料员办理,出门证按照格式由各单位自行印制,材料员办理出门证时必须填写清楚日期、供货人、供货地点、提货人、提货地点、车号、司机姓名、物资名称、数量、用途和物资去向。出门证由办理单位盖公章,值班干部盖私章(签字无效)后到武装保卫科签字登记(矿领导签字后方可出门)。严禁材料员在办完出门证手续后私自添加物资名称和数量,否则武装保卫科将认定为故意盗窃矿材料,严肃处理。 第三条 武装保卫科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核对、检查出入矿区拉运材料的车辆和自带材料乘通勤车的人员。凡出门证没有用料单位公章和负责人私章及矿领导签字、武装保卫科值班干部签字的出门证,任何物资材料

3、不准出矿。 第四条由主副井区拉往南风井、选煤厂出矿大门的材料,矿大门门卫检查、核对出门证后签字认可,并电话通知拉入地点门卫注意查收;物资材料到目的地时,由目的地门卫检查、核对出门证记载的物资是否齐全,有无短缺,无误后收回出门证交当日武装保卫科值班干部核对备查。 第五条 由南风井、煤场各门房出门的物资材料,由门卫检查、核对出门证,检查无误后签字并电话通知目的地门卫,由目的地门卫检查,核对无误后签字交武装保卫科总值班备查。第六条 所有供货单位拉入矿区未卸完的物资材料,进入矿区时由门卫登记,出门时须持接收单位领导、库房主任、采购员签字认可的回执证,并由门卫核查登记后方可出门。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急需的

4、物资材料和工人自带的工具材料乘坐通勤车的,各门卫应认真核查,无出门证的一律不得放行,特殊情况下,由矿调度室盖章认可后,由保卫值班干部登记后方可出门。 第八条 外单位拉运废旧材料,由承运业主持合同书到企管科、机电科办理出门证,但装车时必须由机电科、武装保卫科工作人员现场监督,需要过磅的,由企管科、武装保卫科工作人员跟车监督过磅,经主管矿领导、机电科、企管科签字认可后到武装保卫科登记后出门。 第九条 矿区内供应公司、租赁站的物资材料进矿时由门卫登记车号、名称、数量和收货单位,拉出矿区的物资材料由供应公司或租赁站出具出门手续,出门手续必须注明物资名称、型号、数量、承运车号、提货地点、提货人姓名、物资流向,并有该单位领导签字和单位公章及库房主任签字的出门证,在武装保卫科登记,由武装保卫科值班干部签字后方可出门。第十条 星期六、星期天原则上不办理物资出矿手续,生产经营急需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凡属个人行为冒充他人签字办理出门手续的行为,矿上将对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分别处以50元罚款,并追究单位行政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严禁出租车、小轿车、面包车进入矿内送货,否则,各门卫不准放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门卫、送货车辆各罚款0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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