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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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是通过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一、职业健康监护包括1. 上岗前健康检查。对拟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员工),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如高处作业、电工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驾驶作业),应在其从事有害作业前进行健康检查。2. 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3. 离岗时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应在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4. 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接触的职

2、业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响,或发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在脱离接触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5. 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6. 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要求,进行定期复查。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基础项目和特殊项目。基础项目同非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特殊项目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规定,根据作业人员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选择听力、肺功能、生化(尿铅、尿汞)、尿沉渣等检查项目。三、职业健康检查周期为每年

3、1次。四、健康检查结束时,体检机构应分别对个体、群体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对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出建议。(一)个体健康评定的内容包括明确的健康改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评定两者的关系)、诊断结论及处理意见。(二)群体健康评定是在个体健康评定的基础上,通过疾病的罹患率、发病率、死亡率及疾病构成比例统计分析,提出综合评价和防治措施的书面报告。五、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到员工本人。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要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六、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因素相关时,要对作业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评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七、女员工

4、在孕期、哺乳期间,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八、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九、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十、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按规定给予保健津贴,享受每3年一次为期8天的短期健康休养。十一、将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检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十二、各种健康管理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检测结果报告书保存十五年以上,职业健康体检资料须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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