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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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下抵债资产的会计核算XX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开始 实施。在新准则体系下,抵债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 化:抵债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抵债资产减值准 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本文拟对新准则体系下金融企业抵债 资产的确认、计价和外币折算等会计处理问题做以探讨。一、抵债资产的入账确认与终止确认从理论上讲,抵债资产的确认条件非常明确:与该抵债 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抵债资产的成本或 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而实际工作中,抵债资产的确认入 账却非常复杂,主要是因为以物抵债事项存在实质与形式不 同步现象。以物抵债过程中,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 金融企业从判决

2、或协议生效到实际取得所有权并占有抵债 资产,通常时间较长,甚至最终不了了之。在此情况下,金 融企业对抵债资产入账确认以及对应债权的停息、终止确认 处理莫衷一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生效后即确认抵 债资产,冲抵借款人债权本息;有的在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 生效后仅做停息处理,待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后再确认 抵债资产,冲销债权本息;有的在实际占有、扣压抵债资产 前不做任何处理。在抵债资产的终止确认方面,实际工作中一个比较复杂 而且常见的问题是,抵债资产处置时的分期收款或延期收 款,此时是否终止确认, 如何确认,是金融企业面临的难题。 实际做法是,有的在签署协议收到首付款时,即冲销抵债资 产并确认

3、处置损益,分期付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挂账处理; 有的则在收到全部价款后才作终止确认,对分期付款部分作 预收款处理。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 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 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 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 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 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 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 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抵债资

4、产处置时, 如果金融企业不再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抵债资产上的风险 和收益已经转移对方时,应对抵债资产作转销处理,分期付 款或延期收款部分作应收款处理,即将抵债资产转作应收 款,同时确认处置损益。如果只是签署协议,金融企业仍然 拥有或控制抵债资产,相应的收益和风险仍由金融企业担 负,则不终止确认,不需进行账务处理,分期收款作暂收款 处理。二、抵债资产计价及损益处理从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确认至今,抵债资产计价经历了 作价、以债权成本计价和以公允价值计价三次大的变化:最 初,抵债资产通常采用作价计量,作价方式一般不外乎债权 债务双方协商、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法院判决三种方式。实 际工作中,通过上述三种方

5、式产生的抵债资产价格一般都高 于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原因在于,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 德风险,金融企业经办人员出于满足考核要求和规避个人经 办责任目的,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与其 形成 双赢”的结果。而评估计价则受到评估机构自身利益的 影响,评估费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在高估抵债资产 价值可以迎合多方利益要求的情况下,评估价背离于实际价 值也就不可避免。法院判决受地方保护的影响,也经常出现 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上述情况导致抵债资产作价背离于其 市场价值,形成抵债资产价值虚涨,隐藏了资产损失。XX年和XX年,财政部先后出台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将抵债资产的入

6、账价值确定 为 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 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这一计价方式消除了因 作价随意性带来的价值虚涨,但以换出债权的账面价值来计 价,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抵债资产的价值。而且以物抵债中的 债权通常是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不适用于 以物抵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以物抵债被认定为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一一债务重组第10条规定 以非现 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 允价值入账”,据此抵债资产在初始计量时需按

7、照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由于计价方式不同,金融企业在受偿抵债资产时损益确 认差异很大。对于债权成本,在作价和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 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与债权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 期损益:入账价值小于债权成本的,已抵消但未获实际抵偿 的债权本金以计提减值准备作核销处理,未获实际抵偿的表 内应收利息作冲销利息收入处理或以坏账准备核销;入账价 值大于债权成本的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在以债权成本计价模 式下,金融企业将抵债资产作为原债权的转换形式,抵债资 产以抵偿的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的账面余额入账,不产生损 益确认问题,金融企业在办理抵债资产入账的同时,一般将 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等债权的减值准备转作抵

8、债资产减 值准备。对于表外利息,在以公允价值计价之前,金融企业对受 偿的表外利息不作收益确认,待处置变现实际收到现金时再 确认。采取以公允价值计价后,按照债务重组准则,金融企 业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 之间的差额确认损益,此时应将表外利息确认入账。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记入抵债资产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及做法。一种认为,收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直接费用,构成了抵债资产的成本, 理应比照一般资产的初始确认方法,将直接费用记入抵债资 产入账价值;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 在已有市价或评估价值之外再将税费记入其入账价值,则其 价值已不公允,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笔者认为,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 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一是抵债资产是在债务人发生 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被动地作出让步而接收的资产, 并非其主观意愿持有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一般会在短期内 处置,其成本费用不在待处理期间摊销,所以相关税费记入 抵债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二是在财政部有 关准则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以公 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 轧抵后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所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 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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