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有必要在整个民事领域承认事实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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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负责人:有必要在整个民事领域承认事实合同 有必要在整个民事领域承认事实合同 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详解合同法解释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应当如何理解?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某些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或进城务工人员在签订合同步习惯于在合同书上摁手印,而不是签名、盖章。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里应当明确,摁的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要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不意味着合

2、同就一定是有效的,由于合同的效力评价取决于国家意志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虽然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都是真实、有效的,而合同自身如果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仍然是无效的。合同的成立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达与否一致,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真实有效是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至于手印的真实性问题,需要在举证责任的分派中加以解决。 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签订合同,但从双方行为可以推定有签订合批准愿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是以合同法第十条款中的“其她形式”签订的合同,这是基于何种考虑? 合同法第十条款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她形式。”有人提出:其她形式的

3、合同如何理解?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理论上则众说纷纭,譬如登记、审批、备案、鉴定、公证、见证、鉴证以及推定、事实行为等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日益提高,社会实践中事实合同、默示合同大量浮现,在平常生活、经济交往、经营贸易诸方面司空见惯,如到停车场自动停车、自动过桥或自动出入高速路,运用自动提款机提款,运用自动售货机购买食品、邮票、车票、机票等商品等。实践规定我们能根据社会发展,把合同从形式主义的意志理论中解放出来,将责任、担当、鼓励、鼓励、完善、救济作为合同法研究、解释的主题之一,在司法层面正式承认事实合同。这就是说,不仅根据劳动合同法承认劳动关系中的事实合同,并且在整个民事领域均有必

4、要承认事实合同。合同法解释第二条是以事实合同为其理论基本、以社会生活为其实践基本的。该条解释的实际意义在于竭力促成合同成立、鼓励交易。 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依法经批准或登记才干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规定或商定办手续,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可判决相对人自己办手续。这样规定有何创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理论上称为缔约过错责任。这里所说的缔约过错只是商定俗成但名不副实的说法,这里的“过错”事实上是“过错”,也涉及故意。第八条在合同的签订方面,明确了缔约过错责任的实际补偿范畴,创新了缔约过错责任的承当方式。 在审判实

5、践中我们发现,在合同成立后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涨幅较大,负有办理批准或者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有的故意不去或者迟延办理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给另一方当事人导致损失,但由于合同未生效,遭受损失的一方又不能按照合同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只能按照缔约过错的规定,列为“其她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规定其承当缔约过错责任。按照老式民法理论,缔约过错责任重要是民事补偿责任。合同法解释没有拘泥于老式理论,而是根据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涨幅度较大的实际状况,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考虑到对那些故意不去或迟延办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强制执行比较困难,考虑到有些状况下,相对人具有自己

6、办理有关手续的条件和也许;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导致的实际损失,具有明显的故意。据此,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状况和相对人的祈求,判决支持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可以说是对缔约过错责任形式的创新。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们懂得,违背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背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司法解释在有关合同效力认定方面有何考虑?根据合同法立法精神,在合同效力方面,司法解释严格合用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坚持从宽认定有效的态度。 ,对合同的必备条款从宽认定。第二,对合同的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不作限制一体承认。第三,对因违背法

7、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作了限缩型解释,即将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排除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四,对格 格式条款辨别可撤销条款和无效条款,认定无效的,仅仅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还不够,还要根据第四十条从严掌握。第五,多重买卖合同不仅仅由于“一女两嫁”而无效,无效按照无效的条款认定,有效则依法支持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来不能按照合同商定获得买卖财产所有权的买受人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诉讼祈求。第六,对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缩小解释。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合同效力问题上采用从宽认定态度,可以在限度上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和交易链条的断裂,增

8、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焦点 初次明确“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合同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照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的精神,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某些问题作出理解释。如: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等。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承当数项同种类债务,或承当同一项债务而商定多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局限性以清偿其全额债务,商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局限性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似种类的所有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有关债的清

9、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局限性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似种类的所有债务时,合同法解释拟定的抵充顺序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商定的,按照商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少担保或者担保数额至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似的,优先抵充债务承当较重的债务;第五,承当相似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似的,按比例抵充。在一定意义上说,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有关清偿的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解决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根据。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种疑难问题。国内民法通

10、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种债务人对一种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在无法可依的状况。实际生活中,常常会浮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尚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局限性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究竟是清偿的哪项债务呢?如果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局限性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

11、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波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合用原则,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 分析 合用情势变更 须报高院审核在民法理论上,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状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本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容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有关公平原则的规定,参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条款:合同成立后来客观状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步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属于

12、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祈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状况拟定与否变更或者解除。 上述解释重要解决合同签订后显失公平的问题,一方面为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获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合用情势变更提供了法律根据,另一方面在实质要件上作出了规定,从而也规范了人民法院在情势变更的合用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说,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是公平的,而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上显失公平,按照实际状况履行不了的,就可以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合用情势变

13、更原则。因此,该规定是在认真、细致的调研基本上,在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的基本上,通过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结合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被吸取进本次司法解释的。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乱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合用,对于人民法 院如何运用司法手段司法解释解决因国际金融危机在国内引起的经济贸易纠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出于趋利,大批违约合同纠纷浮现,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全球金融风暴也验证了我们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而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剧烈动乱而导致不公正成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 合同法解释规定严格辨别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合用情势变更原则。对符合解释规定条件,必须合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应当在程序上进行规范:一是人民法院已专门发布有关对的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告知,规定各级法院务必对的理解、谨慎合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状况,确需在个案中合用的,应当由高档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核。法院发布此告知,规定层报高档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是为了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导致冲击;二是规定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可以调解的尽量调解,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不断创新调解方式,将调解工作贯穿到合同纠纷诉讼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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