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管理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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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组织管理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民间组织管理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一、机构设置 1989年10月,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1990年6月29日,*市编制委员会以日编发199014号文件批准*市民政局内部增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科,编制3人。同年12月12日,市民政局启用 *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专用章 。 1991年11月29日,*市编制委员会以日编发199198号文件批复*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科对外称*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编制定员规格不变。11月30日市民政局启用 *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印章 。 2001年5

2、月3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日政办发200166号)确定,设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具体职能是:承办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规定,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内设登记管理科和稽查科,均为副科级;使用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处级),副局长1名(正科级),科长2名(副科级),工勤人员1名。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

3、员制度。 2006年12月29日,市编委研究决定,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由事业编制改为行政编制。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法规;(二)承办市管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三)审批市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四)承办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五)监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民间组织;指导、监督全省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工作:承担综合协调、调研、行政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和自身建设。登记、备案工作:承办市管民间组织的成立审批和登记、备

4、案工作。承办市管民间组织变更、注销工作。负责市管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颁发市管民间组织登记证书、印章及证明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掌握民间组织的动态并监督其重大活动对民间组织实施年检。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违纪行为。负责对处罚不服民间组织的调查、仲裁。审计民间组织财务,培训民间组织负责人。负责社团兴办经济实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办理收费许可证、办学、办刊、及涉外活动的审查。审批社团会费标准,协调民间组织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拟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政策、法规,负责解释、咨询、宣传。收集整理民间组织信息资料,建立民间组织档案,管理省民政厅委托的全省性社团和分支机构。指导地方工作:

5、监督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有关民间组织法规政策的情况,指导各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培训地方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指导、协助各地对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违法违纪活动重大案件的查处,办理各地上报的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法规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宗教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安部、民政部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暂行规定、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省政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等。三、各科室工作职责 1、稽查科工作职责:负责综合性工作的承接、运作和落实;负责各项活动的安排、协调和保障;负责重要会议报告

6、、年度工作要点、季度工作计划、全局性工作总结的汇总和起草;负责全局性工作调研课题的制定、督导及落实;负责民管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取缔非法民间组织,对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进行查处;对各区县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不予登记或处罚的决定进行行政复议。编制民间组织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宣传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成其它工作。2、登记管理科工作职责:(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并提交筹备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批

7、准筹备的社团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团成立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登记并颁发证书。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团注销、社团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或合并的、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设立分支机构范围或代表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团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8、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给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自行解散的、分立或合并的、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清算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

9、、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四、工作时限 收到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全部有效文件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例要求并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准予登记,发给证书。收到依照法律法规,自成立之日起即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发给证书。收到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近年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强化监督管理为抓手,不断改革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8年3月底,全市共登记社会团体52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200个。其中,市管社会团体21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0个。莒县西瓜协会被评为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五县许孟镇瓜菜协会被中国农学会命名为 中国西葫芦第一乡 ,被中国科协、财政部授予 2006年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 称号。2007年,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被评为全国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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