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

上传人:鲁** 文档编号:494106914 上传时间:2023-09-2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5.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防范(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论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作者毛从辉法学专业09级一班学号:2009082137摘要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的逐步健全,有力的推动了律师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全国 15万律师迎来了发展的机遇期。但发展与风险永远是并存的,律师业稳健的发展应是每个 律师的必须思考和追求的。众所周知律师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律师经常行走在陷阱从 从的沼泽地中,随时都有可能会掉入无法自拔的泥潭之中,明确律师执业的风险、学会防范 风险将伴随律师的整个执业过程。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防范一、律师执业风险概述。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与执业行为有关的,可能承担 的一切不利的法律责任或后果。风险与行为并存。针对律师行业的

2、风险应明确的 是:首先,每行每业都有风险,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放弃自己的行业。其次,律师 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我们行走的道路是合法与非法的钢丝绳,必须时刻存 有风险意识。最后,律师行业的风险是可以降低和控制的。二、律师风险的表现形式。1、民事赔偿的风险。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 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 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 的律师追偿。一般来说,故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非常罕见,这样的人不应存在 与律师队伍之中,笔者对此种情况不加赘述。而因为律师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较为常见,

3、因律师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主要表现在法律理解的错误或偏 差、证据收集的失误或遗失证据、延误诉讼、程序适用的错误等。2、行政处罚与行业处罚的风险。行政处罚与行业处罚的风险,是律师管理部门和自律性协会因为律师违法律师 法或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而给予的制裁。主要法律依据是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特别是律师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

4、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 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 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 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 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 解决争议的;(八)发表危

5、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九)泄露国家秘密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第五十一条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 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 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 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上述有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规定,是律师执业的“红线”,是能否继续端起律师饭碗的问题,必须给予高度 的重视。3、刑事责任的风险。刑

6、事责任的风险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 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一直是悬在中国律师头顶上的利剑,无 论你承认或不承认,它一直悬在那里。此外,还有关于行贿罪、妨碍作证罪、偷 税罪、泄露国家秘密罪等都是我们要时时留心、处处在意的高压线。4、人身伤害的风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什么样的人都会碰到,律师的人身伤害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三个方面:一是对方当事人实施的伤害行为,特别是像离婚案件这样涉及情感因 素较重的案件,对方的

7、当事人往往会把自己的不满、愤怒归咎在律师的身上,从 而对律师事实伤害行为。二是自己的当事人,由于对案件结果的不理解或由于律 师的包揽包讼产生的争议而对律师事实伤害。三是律师的意外风险,例如律师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交通事故。5、律师的名誉风险,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办理不满意,或律师被诉讼、被 处罚而导致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三、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1、社会因素。律师制度建立较晚,社会对律师的评价存在偏差。虽然建立 律师制度的积极意义和律师职责宣传在不断的深化,但总体上来看,社会上特别 是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律师的误解并未完全消除,甚至有些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对 律师的工作职责也同样不能理解。同时,几千年

8、沉积的官本位的思想严重,依法 治国的理念还需继续贯彻,律师的法律保护不够。律师手中没有任何公权力,我 们唯一的武器就是法律,由于工作的原因,我们经常要挑战权力,而有些握有权 力的人却不允许我们质疑他们的权威,挑战有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2、律师自身因素。(1)依法办案的意识不强。由于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 影响、当事人的压力、侥幸的心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律师也容易把法律放在 次要的位置,从而出现违法办案的情况。(2)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把案件质量 关,凭感觉办理案件的较多。律师行业属于技术行业的一种,既然是技术行业, 如果责任心不强,就可能存在技术操作的错误或瑕疵。由于客观经济发展条件的 限制,我们

9、三线城市的律师基本处于“万金油”、“全科大夫”的状态,这种状 态下的律师办理业务会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经济欠发达导致收费低。二是因为 收费低,所以什么案件都要办。这事客观事实,短期内无法改变。而什么案件都 办的情况下技术出错的可能性更高,因为什么案件都做,就很有可能什么案件的 不精,案件办的过多又会导致分配给个案的时间太少,没有时间保证的案件质量 同样也是无法保证的。(3)律师为招揽案件在接受委托时做出了虚假承诺。极 少数律师为招揽案件,无论案件能否办理均承诺没有问题,结果导致没有胜诉可 能的案件也被诉至法院,最终导致案件的败诉和当事人之间的纷争。(4)办理 案件时不注意处理方式,鉴于现实情况

10、,在处理个案时,经常会由于所处立场不 同、认识的差异等因素导致观点的冲突,案件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冲突是常态, 如律师言语过激或爆发肢体冲突,往往受到损害的都是律师。(5)终身学习的 意识不强,新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特别是由于我们处于三线城市的律师受经 济发展的限制,新型案件不多,我们办理的案件中95%以上的案件都是传统案件, 对于像知识产权、公司上市等方面的案件基本接触不到,对其学习的兴趣不高, 一旦这类案件出现,往往处于利益的考虑会接下案件,但实际操作中往往就会出 现差错,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索赔。(6)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对于一些敏感案 件缺乏保护意识,例如离婚案件(特别是农村的离婚案件)

11、,此类案件由于牵扯 感情因素较多,如果律师在起诉状、答辩状或法庭发言中不注意技巧,往往会导 致对方当事人将怨恨转移到律师身上,律师受到人身伤害的风险随之增加。另, 办案中的交通事故也是律师必须关注的问题,自驾车时的风险更大。3、法律保障因素。鉴于中国律师起步较晚,社会对于律师的认识程度不够, 导致关于律师保护的立法严重滞后。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一是律师义务大于权 利。纵观中国相关律师的立法,义务多于权利,即便是律师的宪法-律师法 也没能给予律师以强大保障。二是权利没有保障。即便规定了律师的权利,也很 少有对侵害权利的惩罚、处理措施。例如规定律师有取证权,但相关部委、垄断 型企业都对律师的权利进

12、行限制,而这种限制从未被处罚过。甚至普通单位或公 民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律师也毫无办法。三是特设法律针对律师,如刑 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4、当事人的因素。(1)自己当事人的目的没有达到,有时他们不会去想案 件的其他因素,而只认定律师收了他钱,就必须要达到他的目的,一旦没有达到 他的预期目的,便会将所有的不满、怨恨统统迁怒与自己的律师。(2)对方当 事人败诉,他也有可能将自己的失利都归咎在你的身上,会认为“你这个律师就 为坏人说话,不是你我不会败诉”,一旦其失去理智,你的风险就会出现。(3) 当事人亲朋或其他人的挑拨,有些当事人对本来律师并没

13、有什么意见,但他信任 的亲朋或其他看似懂点法律的人如果说出对你不利的评价,也有可能会导致当事 人与你发生争执。四、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措施。1、加强律师队伍素质(包括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建设,推动律师保护的 立法。包括思想素质与业务素质。打造一支什么样的队伍?决定着这个队伍的形象并最 终决定这支队伍发展的命运。高素质的队伍,就会有光辉的形象,光辉的形象就 会引起社会的赞扬与支持,赞扬和支持会提高队伍的社会地位与政治地位,政治 地位的提高会促进立法对律师权益的保护。2、强化风险意识,加强“两自”教育。确立律师行业是高风险行业观念,执业过程中注意自我保护。一是律师自己的风 险教育。在中国现有条件下,

14、律师风险防范最重要的主体是律师自己,套用电影 中的一句台词:“人在江湖,迟早要还的!”绝大部分律师都会把这个职业作为 自己终生的事业,律师面对的风险太多,有来自对方当事人的风险、有来自自己 当事人的风险、有来自政府、司法机关的风险、有工作过程中的意外风险,一旦 风险发生,所有的风险都会压在律师本人身上,没有人会给你扛,也扛不了。任 凭你一辈子的风光,最后才发现原来自己脆弱的竟然经受不了一次打击。所以, 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一定要端正自己的态度,谨慎的态度。二是律师事务所 的自我教育。现有法律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不可分割的主体,一旦律师风险发 生,几乎肯定会影响到律师事务所。首先,是律师事务所

15、的声誉损失,声誉是律 师或律师事务所最大的利益,声誉的建立是缓慢的,声誉的崩溃是迅速的,有时 人们不一定能记住出事的律师,但却很容易记住律师事务所的名字。其次,如果 因为律师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律师事务所基本都是第一被告,承 担责任还在律师的前面。由上两点原因足以提醒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一定要加强 本所的风险管理,建议建立专门的纪检组织或专职的纪检人员,加强风险警示教 育,定期对律师进行评估和风险警告。3、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行政管理,律师协会加强行业管理。从本质上说,上述两机关是我们自己的管理单位,承担着管理律师的职责。建议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化管理,对管理不善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重

16、点关注,重 点盯防。建议二、加强警示教育、具体案例教育,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的同时通 报近期发生的律师违法、违纪案件,深化风险防范教育的深度、拓宽风险防范的 知识面。建议三,严格管理现有律师队伍,依法对违法、违纪律师进行处罚,相 对来说,自己处罚影响范围较小、程度也较轻,比起公、检、法处理要好的多。 建议四、从严建立律师准入制度,把那些声名恶劣,品质不高的人,排除在律师 队伍之外。4、加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办理民事案件规范、律师办理 刑事案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上述“规范”是集全国律师智慧制定的律师执业的规范性规定,同时也是律师风 险防范的最佳教科书,如果我们的业务都能按照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去办理, 我们的执业风险会显著下降。5、加强业务学习,推进律师分工的细化。首先,中国的立法处于快车道,新法的制定与旧法的修改铺天盖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