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范本鲤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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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如鲤城区外语培训学校)。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泉州市鲤城区路号)。第四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2、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鲤城区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二) 办学层次:初(中)等学历(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培训学校;(三) 学制;(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五) 办学规模;(六) 招生区域;(七) 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园长)负责制。 校董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事会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

3、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

4、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事会议。第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名)。第十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

5、载明委托权限。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应有董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第十九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事会的学校

6、,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事会的职能。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

7、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

8、,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拟投入办学资金总额万元,其中注册资金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应于依法作

9、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一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

10、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第三十七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终止第三十八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一)筹建期超过三

11、年;(二)连续两年未招生;(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五)其他事由。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第四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全体董事成员签字: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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