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 (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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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出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乙将该手稿借给学者丙,供其研究甲的生平。,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刊登。甲的继承人看到该杂志后,觉得出版社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请回答:(1)谁享有手稿的著作财产权?为什么?()谁是侵权人?为什么?.案例:某公司委托某科研机构开发新产品A。该科研机构成立了课题组,由员工甲、乙、丙构成,其中甲负责收集、翻译资料、绘图,乙、丙分别负责一部分技术的开发。请回答:()产品A申请专利的权利主体是谁?为什么?(2)发明人是谁?享有什么权利?.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于5月10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构图为文字“C”,商品类别为服装。乙公司已于3月

2、开始生产“DC”牌服装并投放市场销售。丙公司于月8日,在日本提出了使用在服装上的“D”商标注册申请,又于8月0日在中国提出了相似注册申请。请回答:商标局应当核准谁的商标注册申请?为什么?案例: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照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规定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后只返还了4本,其他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觉得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擅自解决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觉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

3、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涉及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毕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1月2日向重庆市高档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如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案例: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

4、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案例:李某通过近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所有资金和场合,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避免猪瘟的药物。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成果有效率为8%,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问:(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案例:6月24日,作为福建省本地服装生产商的柒牌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

5、本地某涂料公司和福州个体户陈某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规定被告停止侵权,补偿损失。在服装商柒牌公司看来,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在油漆产品上使用这个商标也同样构成侵权。两被告称柒牌公司是生产服装的,其注册商标在第二十五类服装商品上使用,而被告生产的油漆使用的“柒牌”商标,注册在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等商品商品上使用,而另一被告则销售了这一品牌的油漆。被告觉得商标的使用商品不同类,性质也不同,不构成侵权。试分析回答如下问题:(1)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条件? (2)驰名商标的使用范畴?注册商标的使用范畴?(3)简述驰名商标保护范畴与注册商标保护范畴的区别? (4)服装生产商柒牌公司能否胜诉?为

6、什么? 案例:特别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公司法人。192年,特别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可以充足体现其特别意义,该特别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不久,特别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简朴先生刊登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觉得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设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通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毕。该特别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万枚。特别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获得联系。193年1月,简朴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特别公司使用,便

7、与特别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到一致意见。简朴先生觉得特别公司未经其批准,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而特别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题该特别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为什么? 案例: 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教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专家张某某、高档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拟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同年,学校拟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张某某、王

8、某某即各自着手整顿材料。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草稿,均签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草稿合为一篇,签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刊登,并投寄它刊刊登,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草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签名刊登。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伙作品投稿、评奖,只签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规定确觉得研制构成员。 现问: (1)轮船模型与否有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应归谁所有? (2)两篇论文草稿的著作

9、权归谁所有? (3)黄某与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案例: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故事。草稿竣工后,两人都不满意,打算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量尽早修改,甲始终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协助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协助收集过某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本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刊登,签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根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规定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故事作者的批准。王某拿到剧本后聘任出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后将作品译

10、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批准。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在此期间,因这部故事获得如此大的成功,某报社刊登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许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步,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故事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收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 现问:(1)若甲觉得其也参与了创作,并且故事也的确和草稿绝大部分相似,因此也规定享有著作权,其规定与否合法? (2)若丁也规定享有著作权,丁的规定与否合法? (3)剧作家A与否侵权?(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批准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 ()导演张某觉得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见解与否对的? (6)陈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7)陈某和周某与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根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求了原著者的批准,但称该作品已经刊登,可以不支付报酬,对吗?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与否须事先征得该报批准,支付报酬?(10)音像出版社发行涉及影片片头曲的磁带与否侵犯她人著作权?()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与否侵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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