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集团监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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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集团监审意见 云南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专题施工方案内部评审监审统计表工程名称云南省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施工组织总设计专题方案名称实施性施工组织总设计会议地点市政总承包部816号会议室会议时间2021年6月10日申报单位总承包二部施工单位总承包二部编制人刘乔外汇报人刘乔外监审组组员李升连、洪洁、郭强、杨希文、余绍帆、魏常群、尹红香、陆建波、马凤聆、常阿娜依据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21附录A、附录B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企业有关印发公路工程技术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云建投集团政发202112号的相关要求,云南省云龙至兰坪高速公路-实施性施工组织总设计章节和内容

2、混乱,同意该方案施工组织总设计重新编写。监审意见:一、总工办技术中心意见:1.弃场容量满足不了弃方需求。2.材料进厂计划应分期分批。3.各项目标不明确质量、工期、科技创新目标、水土保持目标、成本目标、标准化目标。4.组织机构混乱,和集团不匹配,集合集团重新进行梳理。5.工程量前后不一致。26.关键机械、设备配置和完成工程所需的不相匹配。7.方法中岗位设置和组织机构不符。8.便道数量前后叙述不一致,进行重新梳理确定统一。9.补充专题施工方案编制计划。10.现场设两个工地试验室,但拟配置试验和检测仪器只配了1套。11.补充地形地貌内容。12.分别对总体工程和主体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补充。二、生产管理部

3、意见:工期保障方法内容和工期不相关。三、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意见:1.安全目标不齐全。2.在机械设备表里补充施工电梯。3.安全保障方法不齐全。四、企业管理部意见:1.明确拌合站设备选型。2.砂石料利用方需明确。3.细化材料管理方法。监审结论:经过修改后经过审核重新编制正式提交审核、审批时间评审会后20天内重新编制后,上报集团监、审、批,于2021年6月30日前上报至集团总工办技术中心。监审组组长署名:监督评审组员签字:年月日4太畅快!比想象中好很多啊。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多个详细程序问题的意见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发文号法审202111号颁布时

4、间2021-10-15实施时间2021-10-15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多个详细程序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个情形作出了要求。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实施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意见,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改变、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5、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该裁定终止再审诉讼。假如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该依法继续审理,立即作出再审裁判。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推行完成的,应该裁定终止再审诉讼。和解协议还未推行或未推行完成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放弃参与诉讼的,应该裁定终止再审诉讼。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被依法撤销或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

6、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与诉讼的,应该裁定终止再审诉讼。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正当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该裁定终止再审诉讼。假如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该依法继续审理,立即作出再审裁判。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假如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开启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该终止审查,根据抗诉案件处理。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该将此情况通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相关人民检察院。以上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参

7、考,在详细实施中发觉新情况、新问题,请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汇报。2021年10月15日附1: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2021高检民发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最近,伴随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进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以后及再审期间,或因诉讼当事人情况的改变,或应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部分人民检察院出现了随意撤回或执意不撤回抗诉等情形。部分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为此,我们也和最高人民法

8、院相关审判庭进行了协商,现就相关问题通知以下:一、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觉本院抗诉不妥或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妥的,应该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要求,决定撤回抗诉或撤销抗诉。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或确定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撤回抗诉。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以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或确定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的,人民

9、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四、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以后,申诉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再审时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五、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前,得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该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终止审查;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又得悉人民法院已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承接检察官,要严格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

10、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要求,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作到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论公开,加强和相关人民法院的联络,随时掌握申诉人的情况,严格审查期限,最大程度地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21年5月22日附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定书()民(行)抗字第号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一审、二审:(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等基础情况)一审、二审:(同上)因和纠纷一案,本院(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行)终(再、提)字第号民事(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检民(行)抗()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将本案函转本院再审)。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行)抗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再审(提审),并中止原判决的实施。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终止诉讼的事实依据)。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要求,裁定以下:本案终止再审诉讼。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和原本查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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