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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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一)循环净水和补充新水游泳池应当安装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并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应保持齐全完好。游泳池应每天补充新水,游泳池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游泳池的水面蒸发、排污、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反冲洗时)和游泳者带出等所损失的水量确定。(二)游泳池水消毒1.消毒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杀菌消毒能力强,并有持续杀菌的功能;(2)对水和环境无污染,不改变池水水质;(3)对人体无刺激或刺激性较小;(4)对建筑结构、设备和管道腐蚀性小。2. 在有条件和需要的情况下,可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采用臭氧或紫外线消毒时,还应辅以氯消毒

2、,以保持消毒的持续性。3. 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0.30.5毫克/升计算确定,加药时间最好在开放前12小时进行。游泳场所开放时,要定期测定游泳池水余氯,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每2小时测一次余氯;室外游泳场所开放时,每小时测一次余氯。(三)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应加入除藻剂。若使用硫酸铜,其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毫克/升。游泳场所消毒操作规程(一)每班开场前和散场后均应对游泳池外沿、池边走道及卫生设施进行清扫、擦洗或冲洗一次。发现有污染时,可用浓度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急救室

3、应定期清洁消毒。(二)淋浴室应经常刷洗,地面可使用浓度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定期消毒。(三)更衣柜应于每日开放结束后做好清洁消毒,可用浓度为250-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擦拭消毒后,再用清水擦洗。(四)公共卫生间(厕所)和垃圾箱(桶)应每天及时清洗,定期使用浓度为500毫克/升的含氯消毒液消毒。(五)集中空调系统应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定期清洗和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操作规程(一)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二)拖鞋的清洗消毒:应设置专用的拖鞋洗消间或区域。1.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备有橡胶手套、消毒

4、药物、水源等。2.清洗:先用清水或洗洁液清洗拖鞋。3.过水:在过水池或过水桶中用清水漂洗拖鞋。4.消毒:将拖鞋完全浸泡在消毒池或消毒桶中,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500毫克/升,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5.保洁:从消毒液中取出拖鞋,用清水冲洗干净,去除残留的消毒液,凉置10至15分钟,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三)杯具的清洗消毒:应按杯具洗消操作规程在专用的杯具洗消间内进行。1.去污清洗:清倒杯中残渣及茶水,然后在洗涤池中用洗洁液清洗,用清水漂洗杯具并注意洗刷杯口。2.消毒:将杯具完全浸泡在消毒池内,消毒液浓度及浸泡时间应当按

5、使用说明严格操作,用含氯消毒液时,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毫克/升浓度,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如使用电子消毒柜,则可直接去污清洗后放入电子消毒柜消毒。3.过水:在过水池中用清水漂洗杯具,去除残留的消毒液。4.保洁:消毒后的杯具应倒置放入保洁柜内,保洁柜内如果采用毛巾作垫子的,所垫的毛巾必须定期更换、清洗和消毒。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操作规程(一)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维护1.游泳池应当安装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并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应保持齐全完好,建立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发生故障时应有应急处理措施,

6、确保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持良好状态。人工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补水、保暖通风等设备设施应齐备完好,应建立并执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好相应记录。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水循环设备检修超过一个循环周期时,不得对外开放。2.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备安全可靠、操作和维修方便;(2)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且灵活可调;(3)投加系统能自动控制,且安全可靠;(4)加氯机至少设置一套备用,加氯机应有压力稳定且不间断的水源,加氯机的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联锁装置。(二)污水处理排放顺流式循环给水系统的游泳池,应设置清

7、除池底积污的装置。游泳池的排污方式,应根据游泳池的使用性质、池水循环净化方式,结合当地条件,按下列规定选用: 一、人工清扫;二、循环水泵真空吸污器;三、移动式潜水除污泵。游泳池检出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时,应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对池水进行处理后,再行排放。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一) 浸脚消毒池应于每日开放前应放水并启用。(二) 浸脚消毒池水加氯量按池水中游离余氯量为510毫克/升计算确定,加药时间最好在开放前12小时进行。(三) 浸脚消毒池水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四) 每次更换时应对浸脚消毒池水中的游离余氯进行检测,并做好浸脚消毒池水的更换和检测记录。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游泳场所经营

8、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二、法人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四、游泳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五、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

9、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六、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措施有效,四害密度低。七、设有醒目的游泳须知告示:“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八、浸脚池余氯保持在5-10mg/l,四小时更换一次,并做好更换记录。九、应制定各项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运作,在开放时间内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认真做好记录。十、控制同一时间游泳人数,确保游泳卫生、安全。十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十二、更衣室内更衣箱须每天清洗消毒。十三、场所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

10、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十四、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证 照 管 理 制 度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办齐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等证照方可营业;各种证照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二、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新建、扩建、改建旅店业,按规定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各种证照,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办理卫生许可证等证照审验、变更、换证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证照。四、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并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

11、员复检、复训,禁止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五、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六、住宿场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一、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倒卖。二、

12、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制度一、专人负责采购,采购人员要掌握相关卫生法规标准,并按要求进行采购。二、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法规规定。禁止采购“三无”产品、假冒伪劣,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三、客用化妆品索证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的影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并归档存放。四、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五、消毒剂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六、消毒剂置于有盖容器中密封保存,保存地点应当通风、干燥、阴冷、避光;建立消毒剂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要详细记录消毒剂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七、在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黏膜直接接触,如有条件,配制时可戴眼罩。公共场所自身卫生检查与检测制度一、

14、卫生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卫生检查。二、各部门每周进行一次卫生检查。三、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四、各类检查应有检查记录。五、发现严重问题应有改进及奖惩记录。六、检查公共场所各种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并有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为预防游泳场所传染病的爆发,保障游泳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单位游泳场所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从事游泳场所相关活动。 二、游泳场所工作人员有责任阻止患传染性皮肤病、急性出 血性结膜炎、性病及消化道、呼吸道等传染病患者进入人工游泳池内游泳。三、发现传染

15、病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区卫生监督所(6053355)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050005)报告。 四、传染病报告责任人为游泳场所负责人;场所内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等其他人员为疫情的义务报告人。五、任何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疫情。 六、设置传染病报告登记本,详细记录传染病报告情况(病名、患者名、发现时间、报告时间、上报单位、报告人),以备查。七、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妥善处理传染病患者及现场。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实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二、报告范围: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4.意外事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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