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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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应付职工薪酬的统计、核算及管理 准确反映人工成本,根据国家、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子(分)公司和直属 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AA -口 第二章 员 工第三条 员工类型(一)合同化员工:指与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包括在岗职工、不在岗职工。1、在岗职工:指合同化用工中,在岗工作并由用人单位 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 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各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2、不在岗职工:指内退内养职工、停薪留职员工等。(二)市场化员工

2、:指除合同化员工外,各单位根据生产 经营实际需要,通过市场配置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全日制 用工,包括人事代理人员和放弃人事代理人员。(三)借聘员工:指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互相借聘,或从 其它单位借聘到各单位工作,但劳动合同关系仍保留在原单 位的员工。(四)劳务派遣用工:指未与各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本人与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 公司派遣、各单位直接管理并组织生产的人员。(五)外籍雇员:聘用的非中国籍雇员。(六)非全日制用工:指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 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人员。根据集团公司

3、人事部规定,聘请原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 只能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通过劳务公司聘请的原有偿解 除劳动合同人员也应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管理。(七)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返聘人员: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后 返聘到各单位工作的人员。(八)退休返聘人员:分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和公司外退 休返聘人员。1、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原为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返聘人员。2、公司外退休返聘人员:指公司聘用的外单位退休人员。(九)临时用工:指为突击完成短期的、临时的工作任务 而临时雇用的人员。第三章 职工薪酬第四条 职工薪酬的范围职工薪酬是指各单位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 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货币性薪酬及非货币性 薪酬;

4、在职薪酬及离职后薪酬;常规性薪酬及以权益工具为 计量基础的新型薪酬(认股权等);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 及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物资性薪 酬及教育性福利等。具体包括:一)工资薪酬总额1、工资薪酬总额包括工资薪酬;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技术奖酬金及业余设计奖。2、对于交通补贴、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贴、其他补贴规定如下:“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 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 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各项补贴”的相应明细科进行核算,至于工资总额的考核根据集团公司人事部的相 关规定执

5、行。3、计入工资的交通、通讯、节日、误餐等补贴原则上不 作为计提工资性附加费用的基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二)职工福利费用1、内容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 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 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 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 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 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 供

6、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 降温费等。(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 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 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 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5)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 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 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企业为职工

7、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或者车改补 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 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 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 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2、管理要求 各单位职工福利费用原则上控制在工资提取数的14%以 内。(三)工会经费 按在国内单位工作的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员工工资提取 数的 2%计提。境外单位不计提工会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四)教育培训经费 按在国内单位工作的合同化员工及市场化员工工资提取 数的 2.5%计提。境外单位不计提教育培训经费,

8、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五)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六)商业人身险: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 疗保险、大病统筹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 病统筹保险等。(七)住房费用(不含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具体包括 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等。(八)其它劳动保险:指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九)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十)劳务费: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返聘劳务费、 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薪酬、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劳务派遣员 工的薪酬等。(十一)非货币性福利:是指各单位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 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提供给职工

9、无偿使用自己拥有的 资产或租赁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十二)辞退福利:反映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企业 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十三)其他人工费用:除上述薪酬以外的其它为获得职 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公司人工成本由上述职工薪酬项目组成。第五条 职工薪酬的确认与计量(一)职工薪酬的确认在职工为各单位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各单位应根据职工 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承包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 计入产品成本、劳务成本、工程成本等。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通过在建 工程

10、、研发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除上述 1、2 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二)职工薪酬的计量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 职工薪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包括:应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 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 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 费等。2、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 的职工薪酬,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 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补充养老保险 费(年金)按上年工资总额的 5% 计提 ,计

11、入企业生产成本 和相关费用。(三)非货币性福利的确认和计量1、各单位以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 成本费用和职工薪酬的金额,并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其销 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2、各单位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 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 用和职工薪酬的金额;3、各单位将拥有的房屋或租赁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 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自有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 旧或租赁住房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 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分清受益对象的直接计

12、入 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4、各单位以低于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 资产或服务的,价格差额应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提供 资产或服务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获得资产或服务后至 少应当提供服务年限的,各单位应将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 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合同或协议中没 有规定职工在获得资产或服务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年限的, 各单位应将差额在当期根据受益对象全部确认为资产成本 或当期损益。(四)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1、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发生时直接在管 理费用列支,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2、各单位制

13、定并即将在一年内执行正式辞退计划、且各 单位不能单方面撤回的,应当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 理预计并确认辞退计划产生的负债。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 内实施完毕但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各单位应使用同期 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管 理费用,该项金额和实际支付的辞退福利款项之间的差额, 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 用。3、各单位如存在内退计划,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 福利的补偿,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规定的辞退福利计划确认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将自 职工停止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 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

14、为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 酬。第四章 科目设置及会计核算第六条 科目设置 各单位所有人工成本方面的支出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 酬”科目进行核算。(一)本科目核算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 薪酬。(二)本科目按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 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商业人 身保险”、“其他劳动保险”、“住房公积金”、“劳务 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 明细科目。第七条 会计核算(一)应付工资1、对国内单位,该二级科目核算应付给合同化员工及市 场化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 以及按照规定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的各项补贴,不

15、论是否在 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2、公司收到集团公司拨入以及公司拨给所属各单位的各工资奖金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上级拨入工 资和奖金”科目进行核算。3、境外中方人员工资应根据工资承担主体不同进行划分。 由境外单位承担的境外中方人员的工资也在本科目核算,但 不占用工资总额;由境内单位承担的境外中方人员工资占用 工资总额。4、各单位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 工时记录、产量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 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 工资。5、支付工资时,财务部门根据劳资部门提供的“工资汇 总表”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发放的工资- 发放本企业提取的工资-按明细”,贷记“现金”、“银行 存款”等科目。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 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工资发放的工资-发放本企业提取的工资-按明 细”,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税金应交 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 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 “其他应付款”科目。6、各项补贴支付各项补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各项”的相应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7、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 受益对象进行分配:(1)生产及管理部门人员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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