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公司劳务合同及用工协议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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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借用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乙方(借出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丙方(员工)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鉴于甲方愿意借用乙方员工为全日制的劳动协议制员工;鉴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上述借用;鉴于丙方愿意接受甲方上述借用;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用工协议, 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协议期限第一条本协议为定期协议;1、本协议的固定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月,其中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为试用期,为期个月。2、试用期内,甲方

2、有权随时解除用工协议而不需要向丙方说明任何理由,也不 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二、工作内容第二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岗多职的工作原则,基于这一原则甲、 乙、丙三方同意:甲方聘请丙方初始在 部门工作,主要从事岗位,甲方可根据丙方实际劳动能力, 调整丙方工作部门与岗位,并按公司统一的该岗位福利与待遇计发给丙方劳动报 酬。第三条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及职责,按时、按质、按量的完 成工作任务;甲方可对丙方工作进行考核。三、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第四条 丙方工作地点:。第五条劳动时间:甲、乙、丙三方同意执行定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丙方的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时

3、至12时,下午13时至17: 30时。星期六上午 8时至12时。甲方应合理安排丙方工作任务,甲方因工作需求延长丙方工作时间时,丙方应配 合,甲方允许丙方作出相应时间的补休。第六条劳动条件: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保障丙方在工作过 程中的安全和健康。2. 甲方根据丙方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用品。3. 甲方按国家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四、劳动报酬第七条工资支付: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协议所称“工资”是指乙方委托甲方支付给丙方的工资, 不包括奖金、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种补贴和津贴。1. 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根据本公司先行

4、工资制度标准确定丙方工资。试用期 内基本工资为元,转正后基本工资为元,其他补贴等按公司制度一年度政策中执 行;丙方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 门经理考核为准),按照公司制度考核标准计发奖金。2. 乙方委托甲方于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丙方工资。第八条甲方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变岗变薪的制度,基于这一原则,甲、 乙、丙三方同意:甲方可在丙方工作岗位调整时对丙方的工资标准予以相应变更。 第九条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的状况或丙方实际工作能力 和工作表现(以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及部门经理考核为准),适时调整丙方的工资。五、福利待遇第十条乙方为丙方依法

5、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应按国家所规定的休假制度,予以丙方符 合条件的各类法定节假日,婚丧、生育等带薪休假待遇。第十二条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由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病情 证明,按有关政府规定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第十三条丙方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资改发工伤津贴。第十四条丙方因工伤亡或非因工伤亡等待遇,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六、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第十五条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应经合法程序通过并公示。第十六条甲方制订的专项规则(适用丙方的),签订本协议时已详尽告知。第十七条 丙方对甲

6、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有效的各项规章、规则,表示已知并确 认无异议。第十八条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 规程及工作范围;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 提高职业技能。第十九条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视具体情况给予 不同程度的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协议。七、用工协议的变更第二十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变更本协议条款。第二十一条订立本协议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甲、 乙、丙三方应变更协议相关内容。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方可继 续履行的,经甲、乙、丙

7、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本协议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 变更用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用工协议文本由甲、 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八、用工协议的解除第二十四条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用工协议;1.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 未按照用工协议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 丙方入职前,甲方已经向丙方提供公司相关制度,并视同丙方全部接受,违反 制度中明确规定罚没奖金与工资做为补偿的,甲方仍可罚没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 任。第二十六条试用期满转正后,在协议期限内,除下列情形外丙方可解除用工

8、协 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丙方若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甲方的,应赔付甲方一个月实际工资收入。1. 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2. 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3. 丙方因与甲方就培训深造或资助购房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第二十七条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并不支付 任何形式的补偿金: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依据)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以人力资源部的处罚为 依据)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

9、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 变更用工协议致使用工协议无效的;乙方提供的简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提供的 学习经历与工作经历与实际不符的,乙方向甲方介绍的其培训经历、荣誉经历或 职称、学历有虚假的情形视同为属于上述情形。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或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或 者额外支付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用工协议:1. 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 行安排的工作的;2. 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

10、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协议无法履行,经甲、 乙、丙三方协商,也不能就变更用工协议达成协议的;4本协议以及甲方或乙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九、用工协议的终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1. 本协议期限届满的;2. 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 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 甲、丙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协议满三个月的;5. 本协议期限届满,但丙方有第三十条约定情形之一的,用工协议期限顺延至 该情形消失。6. 丙方存在非法占有行为,转公司业务私人谋利的、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公 司将从结余将金或工资中

11、等比扣除,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甲方按法定程序宣告歇业、撤销、解散、破产的,本协议可以终止, 但甲方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第三十一条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工协 议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二条协议三方若要求续签本协议,应当在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三十天内, 书面通知其它两方,经三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十、工作移交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本协议任何一方作出解除协议书面通 知之日起30日内,丙方必须履行工作移交义务,按照甲方移交规定程序全面、 适当地办理移交。十一、保密协议第三十四条

12、丙方在履行本用工协议期间或离职后,对本工作掌握和了解的商业 秘密有保密义务。丙方故意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 权要求丙方赔偿。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甲方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的客户及相 关业务信息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十二、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违约责 任,具体赔偿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第三十六条丙方未按本协议第三十五条约定履行工作移交义务的,按该项工作 移交所需要的期间为计算依据,以丙方解除用工协议时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标 准支付甲

13、方违约金。第三十七条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丙方经协商另签专项协议的(如服务期协 议、保密协议等),该专项协议为本协议附件,专项协议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与本 协议不一致的以该专项协议为准。十三、劳动争议第三十八条甲方、丙方履行本协议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程序。第三十九条甲方、丙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先行协商解决,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从仲裁的一方,可自收到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十四、其它约定事项第四十条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已了解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 愿予以履行。第四十一条甲方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公告

14、的各类通知,都是本协议的 有效组成部分。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协议如与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签定之日起须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第四十五条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原甲方、丙方劳动合同作废。第四十六条自协议签订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离职,一年半后必须服从公司调动, 否则给甲方公司造成损失全由丙方承担。甲方:日期:年 月 日乙方:日期:年 月 日丙方:日期:年 月 日用工协议补充协议用工单位:员 工:在用工协议(协

15、议编号:)基础上,双方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关条款的详细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 则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员工在用工单位任职期间,涉及用工单位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 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采购资料、财务资料等业务 相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员工离职后,不得利用用工单位上述保密资料为新服务 单位或个人服务和谋利。(用工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了保密费用。 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以得到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第二条员工违反第一条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将诉诸法律,追究由此产生的 损失,对员工在用工单位还有结余奖金的,将直接从中扣除其损失,不足部份, 用工单位仍保留诉讼之权利。第三条员工在用工单位任职期间,员工必须履行勤勉忠诚的法定义务,在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严禁员工从事与用工单位有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的相关 业务;严禁员工与其他公司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严禁员工自办或合 办经营性公司或经济实体;否则用工单位有权予以除名。给用工单位造成的经济 损失,用工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员工法律责任。第四条员工在用工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员工离职后,自离职之日起半年 内不得从用工单位带走其原属下员工,否则用工单位有权罚没其结余奖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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