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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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有 _ 的社会主义高等学校, 加强国家对普通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指导普通高等学校的教育评估工作, 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 发挥社会对学校教育的监督作用,自觉坚持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 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和标准,通过系统地搜集学校教育的主要信息, 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评价,为学校改进工作、开展教育改革和教育管理部门改善宏观管理提供依据。第四条

2、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德智体全面发展地方针,始终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以能否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实际需要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基本标准。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主要有合格评估(鉴定)、办学水平评估和选优评估三种基本形式。 各种评估形式应制定相应的评估方案(含评估标准、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评估方案要力求科学、简易、可行、注重实效,有利于调动各类学校的积极性,在保证基本教育质量的基础上办出各自的特色。第六条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

3、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学校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以组织党政有关部门和教育界、知识界以及用人部门进行的社会评估为重点, 在政策上体现区别对待、 奖优罚劣的原则,鼓励学术机构、社会团体参加教育评估。第二章合格评估(鉴定)第七条合格评估(鉴定)是国家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的一种认可制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实施,在新建普通高等学校被批准建立之后有第一届毕业生时进行。第八条办学条件鉴定的合格标准以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为依据,教育质量鉴定的合格标准以中华人民 _ 学位条例中关于学位授权标准的规定和国家制订的有关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学科)的基本培养规格为依据。第

4、九条鉴定合格分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鉴定合格的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名单并发给鉴定合格证书。鉴定暂缓通过的学校需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需重新接受鉴定。经鉴定不合格的学校,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区别情况,责令其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第三章办学水平评估第十条办学水平评估,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评估,它分为整个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和学校中思想政治教育、 专业(学科)、课程及其他教育工作的单项评估。第十一条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根据国家对不同类别学校所规定的任务与目标, 由上级政府和有关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贯彻执行

5、_ 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学校建设状况以及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为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水平和质量。其中重点是学校领导班子等的组织建设、马列主义教育、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状况。 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对学校实行监督和考核的重要形式。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一般每四至五年进行一次(和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相一致),综合评估结束后应作出结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粗改进意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学校应在综合评估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写出改进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组织复查。第十二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教育工作的单

6、项评估,主要由 _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目的是通过校际间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科)、课程或其他单项教育工作的比较评估, 诊断教育工作状况, 交流教育工作经验,促进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评估结束后应对每个被评单位分别提出评估报告并作出评估结论,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不排名次。对结论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实施教育评估的 _ 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并再次进行评估。第四章选优评估第十三条选优评估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进行的评比选拔活动,其目的是在办学水平评估的基础上,遴选优秀,择优支持,促进竞争,提高水平。第十四条选优评估分省(部门)、国家两极。根据选优评估结果排出名次或确定优选对象名单,予以公布,对成绩卓著的给予表彰、奖励。第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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