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差异的基础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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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民商法价值取向差异的基础和原因摘要:民法和商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既有密切联系又有一定 区别。其区分依据除了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之外,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也是一个非常重要 的因素。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公平,立法上采取的公平优先原则;而商法的最高价值取向 则是效益,立法上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原则。正确认识民法和商法在价值取向上的不同,对于 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关键词:价值取向;公平;效益;民商合一民法和商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为绝大多数大陆法国家所确认,其主 要的原因不但在于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除此之外,民法 和商法在价

2、值向上具有显著不同以及在产生基础上具有较大差异性,也是区分民商法分属不 同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因为调整对象的差异固然可以直接界定不同部门法的独立调整范围, 而价值取向的不同则会决定不同法律立法的最终追求目的,从而使性质各异的法律部门的划 分成为必要。民法和商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的主要差异性表现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在民法的诸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即当公平原则与民法的其他基本 原则发生冲突与矛盾时民法首先会选择公平,在处理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的关系时采取的是 公平优先兼顾效益与其他。现代民法也在不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调整自己的作用 内容,也会不断融入一些效益的规定,

3、但这并不能因此而动摇公平原则的统治地位,离开了 公平就没有民法和民事法律制度。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在处理效益与 其他法律原则的关系时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与其他。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一、民法公平优先原则的产生基础(一)经济基础商品经济民法是和商品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 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品经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由 于社会分工使每一个社会主体都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所有商品,从而使商品交换成为必 要。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 二是由于财产分属于不同的人所有

4、,使每个人都能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产品,而必须承认 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并进行等价劳动相交换。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与此适应,就产生了作为民法核心内容的所有权制度和合同制度。合同不过是将每天重 复着的产品交换活动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的意志行为,才能 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 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 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而商品经济又是天生 的平等派,它不承认任何特权,只承认一个权威即竞争,它要求一切经济关系的参

5、加者在法 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商品经营者进行公平行为的前提条件, 也是实现经营者自由意志的必要保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公平优先的理论基础私权神圣和意思自治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私法不同于 公法的最基本的一点在于私法特别注重对私人权利的保护。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按照 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观点,市民社会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同于国家且独立于国家。市民社会以 政治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完全分离,以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为主要内容。市民社会观念强 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地发挥 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

6、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各国民法 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均是以避免国家 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 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参与。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公平优先的主体基础适用主体上的广泛性与商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民法的适 用主体具有广泛性,可以适用于一切社会大众,是所有市民主体的基本权利保障法。因此, 民法就其基本属性而言,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主体的最基本生存要求。而社会大众的最 基本要求就是生命、财产、个人尊严和公平对待,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了社会主体

7、的公平要求 之后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不患寡而患不均、等贵贱、均贫富等思想或口号的提出,都在一 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社会大众对公平的需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四)公平优先的规范基础强烈的伦理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 条款和技术性条款两大类。与商法比较侧重于技术性规范不同,民法规范具有强烈的伦理性。 其原因在于,民法规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规则,这些一般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 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果,一般较为稳定。换而言之,民事活动本身就社 会伦理生活的一部分,具有强烈的社会趋同性,而伦理规则是很难用精确的法律语言加以描 述的。正是由于其所调整的社会

8、关系及本身的性质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 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伦理判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 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力。而公平原则无疑是最具有伦理性的法律价值判断之一。正是 基于民法规范的高度概括性和极强的伦理性,由此才决定法律的适用必须以公平性的伦理原 则和能够为所普遍接受的民事习惯为指导,并依据各种事实关系与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对照, 然后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相应的价值判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二、商法效益优先原则的产生原因和产生基础商法的效益优先不但有其具体表现,而且 还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原因,具体说来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效益

9、优先的经济原因市场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 换的伴生结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对此,列宁曾指出:哪里有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哪里就有市场。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 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调节市场行为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运行模式。市场必 须有一定的构成要素,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几个方面。其中,人的要素即市 场主体是纯粹的经济人。市场中的物的要素是货币资本,货币资本不同于单纯的货币,它具 有强烈的逐利性趋向。马克思曾引用登宁勋爵的话形象地形容资本:一旦有适当的利润,它 就保

10、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 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 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对资本的拥有者资本家来说,他们活着就是为了赚钱,除了 快快发财,他们不知道还有别的幸福,除了金钱的损失,也不知道还有别的痛苦。值得注意 的是,市场经济与商品经济不同,商品经济是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形态,强调的是产品的交 换属性,要求生产者必须依赖于其他生产者而生存,任何生产者都只能通过交换而获得他人 的产品。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就产生了最初的民法,产生了作为民法基本制度的所有权制度 和合同制度。因此,可以说有商品

11、经济就应当有民法。与市场经济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主 要强调的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即以市场机制调节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配置。 主要是从经济运行方式或经济模式的层面上来进行定义的。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有重合的一 面,市场经济必须依赖于商品经济而存在。但市场经济并不是随商品经济而同时产生,它必 须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才能产生。两者在作用的内容上也是不一样的,和商品经 济相比,市场经济更具有现代性,而商法的产生和作用内容都与市场经济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二)效益优先的法律规范原因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商法最早起源于商人法,从它产生伊 始就具有专门性及职业性,而后虽经多次进化,商人法发展成为商行

12、为法,但商法的基本特 质并没有变化,商法始终是对市场经济的直接调整,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 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成了商法规则。正是由于商法规范为市场经济主体的 营利性活动提供了具体的规则,而这些具体规则又是对市场经济活动及其实践方式的直接表 现,因此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都和商法规范具有直接的联系。有什么样的市 场交易方式和市场交易内容,就相应有什么样的商法规范进行调整。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 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即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这些技术性 规范的设计大多是出于对主体营利性行为的保护,并且对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 理道德意

13、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商事法律的这种技术性规范特点,使其与民法中比较偏重 于伦理性规范的特点迥然不同。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 商法规范中通常不仅有定性规定,更多地是定量规定,例如,公司法中公司形式的设计,权 利、利益的配置,资本的运动,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的追究,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 要式性、无因性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票据抗辩、追索权之行使等规 范条款,均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色彩。另外,商法的技术性原则不仅体现于其规范的具体方面, 也表现于整体上不同规则之间的协调,若没有大量技术性规范的间接调整作用,商法的营 利性和商法宗旨均难以实现。文档收

14、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三)效益优先的适用对象基础特定的商人从一般意义上说,商法是调整商人及其行为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商事主体,商人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人就其本质而言,都是政治动物。但人同时又是经济动物即经济人。政治人和经济人虽 然具有不同的功能,但无论是经济人还是政治人,都无时不在既定约束条件下以最小代价去 获取最大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中的主体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目的 的经济人商人按照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所谓经济人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 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并且要求必须人是

15、具有理性的人。所谓人的理性是指每个人都 能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来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 择。人是趋利避害的动物,管子说: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 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 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处焉。人 在行为中本性和基本价值取向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墨子大取篇说:断 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人们在多重行为选择时的基本行为特征是具有排列 和择优的倾向和能力。这种多中取优的价值取向可以导致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文档收集自民法和商法在对待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与地位上所采取的不同的价值取向,既反映了民法 和商法在立法上的不同的价值追求,也反映了民法和商法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时所具有的不 同作用和各自独特的存在价值。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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