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城管理行政执法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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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桐乡市交通局桐城执200717号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桐乡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桐乡市友谊城市公交,各公交车司乘人员: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桐乡市交通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为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引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强化内部管理,保障营运安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发展,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公共汽

2、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138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及获得上岗证件的驾驶员和乘务人员(以下简称司乘人员)均系考核范围。二、考核主体和原则(一)根据职能规定,隶属于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桐乡市城市管理局的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二)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质量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发展。三、考核内容

3、和标准(一)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两方面,每个考核方面实行100分制,考核计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60分以上(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二)考核标准:按照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附件3)所列内容考核。四、考核方式(一)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以定期(每周2次)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企业、车辆、司乘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考核标准评定考核分。对考核分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五、

4、考核方法(一)按考核标准实行车辆扣分考核,司乘人员列入所驾车辆考核。对企业的考核主要通过对其车辆和司乘人员的扣分考核进行体现。 车辆在一个考核期内初始记分值为零,累计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期。同一个运输过程中的同一违规行为不重复扣分,同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的分别扣分。 (二)对车辆和司乘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先按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附件2)和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附件3)填制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违规记分考核卡(附件4);然后按行政处罚法和建设部2005138号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所在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5、具体处罚详见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处罚运用表(附件1)。(三)车辆及司乘人员违规扣分情况全部记入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司乘人员)违规扣分台帐。六、考核处理(一)平时考核中违规考核扣分与经济处罚挂钩平时考核时,对车辆及司乘人员在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检查,记录违规扣分情况,每扣1分,扣款5元。每月由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将单日违规扣分合计汇总,计算出每月扣款额。违规当事人于每月公示单公示后5日内,自动缴纳当月扣款,无特殊理由拒缴或者逾期不缴的,该当事人的当月违规考核扣分加倍。该月的扣款从其有关的发放款项中抵扣,所扣金额全部返还给被考核企业,由企业负责统筹,并进行公示。(二)年度考核

6、中违规考核扣分对应的整改措施考核期内,对车辆及司乘人员在服务质量或者安全生产方面的单日违规扣分进行累计,年度平均单日违规扣分满21分时,该车辆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责令企业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所在企业对司乘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在考试合格后,方可准其复岗,涉及车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车整改,责令对该车辆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在车辆性能达标后方能投入营运,当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年度平均单日违规扣分满41分时,该车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所在企业辞退该司乘人员,并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涉及车况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停车整改,责令对该车辆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在车辆性能达标后方

7、能投入营运,当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该车辆属租赁经营的,终止租赁关系,其使用权由出租者收回。考核期内,车辆责任死亡率达2人/车及以上的,或责任伤人率达5人/车及以上的,该车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责令所在企业辞退该司乘人员,并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涉及车辆机械事故的必须停车整改,责令对该车辆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在车辆性能达标后方能投入营运,当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该车辆属租赁经营的,终止租赁关系,其使用权由出租者收回。(三)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考核处理1、考核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服务质量问题:(1)司乘人员态度恶劣,与服务对象发生斗殴或

8、者致人轻伤的;(2)故意刁难服务对象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3)因司乘人员过错,致服务对象人身或财物受到严重损害的;(4)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未安排乘客换乘及后续司乘人员拒载的;(5)单车投诉10次以上或平均单车投诉5次及以上,经查证属实的;(6)因重大服务质量问题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7)其他情况严重、影响较大的服务质量问题。出现上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该车辆平时考核记录违规扣分,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该车辆的年度考核结论降一级,责令所在企业辞退该司乘人员,并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半年,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该车辆属租赁经营的,终止租赁关系,其使用权由出

9、租者收回。2、考核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违法违规行为:(1)使用报废车辆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或驾驶人员所驾车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2)超经营许可期限继续经营,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3)未报告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情节严重的;(4)违反信访条例,违规参与集体群访或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部门等行为的;(5)不服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管理,抵制管理人员检查的;(6)企业执行桐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考核办法时,司乘人员无理取闹,侵犯公交企业管理人员合法权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该车辆平时考核记录违规扣分,给予经济处罚,同

10、时该车辆的年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责令所在企业辞退该司乘人员,并对该车辆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结束后书面报告城市公交管理机构;该车辆属租赁经营的,终止租赁关系,其使用权由出租者收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考核要求(一)被考核企业内部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必须在城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备案。(二)在整改期间,所考核企业具有申诉的权利,但必须投入足够运力,保证正常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三)城市公交客运机构工作人员应依法实施管理和考核,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考核施行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处罚运用表2、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3、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4、桐乡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违规记分考核卡主题词:考核办法 客运行业 印发 通知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共印:20份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7年12月14日印发校对:俞冬杰 打字: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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