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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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 企 业 年金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 进企业健康持 续 发展。根 据中国集团公司企 业年金方案和公司企 业年金实施 细则 (试行)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实际 情 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 所称企 业年金是指企 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 基本养 老保 险 的 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 规 的规定和企 业的经 济承受能力 自 愿建立的 补充养老保 险制度。第三条 建立企 业年金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四)规范管理、平 稳衔 接。第四条 本公司成立企 业年金 监

2、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 会 ”),具体负责 企 业 年金管理工作。管委会主任由 分管人力 资源部的公司 领导 担任,管委会由 人 力资 源部、工会、财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办 公室设在人 力资源部,负责企业年金的日常 管理工作。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参 加 条件第五条 实施范 围 本细则适用于 公司职工。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 的职工可以参加年金 计 划。(一)正式职工;(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 缴费义务 ;(三)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并认真履行 劳动 合同中所 规定的 全部 义务 。第七条 建立企 业年金制度前已退休 人员不参加企 业年金计 划。第八 条 参加人

3、退出企 业年金计 划的条件和程序(一)参加人可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但应按规定提 出书面 退出申 请,并经人力 资源部 审批备案;(二)参加人与本公司终止或解除 劳动 合同 时,即视为自动 退出企 业年金 计划,如参加人未能及 时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有 权于合同 终止 或解除时终止参加人参与企 业年金 计划;(三)参加人退出企业年金 计划后,企 业缴费 和个人 缴费终 止。第三章 参加人的权利 和 义务 第九 条 参加人承担以 下义务:(一)授权本公司每 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个人 缴费 ;(二)授权本公司 对其个人账户中的 资金进行管理;(三)授权本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企 业年金个人所得

4、 税缴纳 事宜;(四)在未达到本细则所规定的领取条件 时,不得从个人账 户中提前 提取 资金,也不得利用 记入个人 账户 的资产私自进行 交换、转让 、抵 押、质押活 动。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加条件 且履行第十条 义务的参 加人享有以下 权利:(一)对个人账户已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 权;(二)对个人账户信息和企业年金各 项规定的知情 权;(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有权申请领取、转移和 处置 个人账 户上资金累计额。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缴 费 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年金所需 资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 缴纳。 第十二条 企业缴费(一)企业缴费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缴费基数为企业上年 度职工工 资

5、总额,企业缴费比例为 2%,从当年成本中列支。(二)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 规定计提的企 业缴费 减去“中 人” 补偿缴费 后的余 额,以职工个人上年月平均工 资为 基数按一 定比例分配 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 子账户。第十三条“中人 ”补偿缴费(一)“中人 ”是指建立企 业 年金制 度后 十年内退休其个人 账 户企业缴费 部分月领额达不到 统筹外 补贴月标准的职工。(二)根据本公司及职工的实际 情况 对“中人 ”给予一定的 过 渡 期 补偿缴费 ,使建立年金制度前后退休人 员 的补充养老水平 基本持平, 保障新老人 员待遇平 稳衔 接。过渡期补偿缴费计 入企 业账户 。补偿金 额从企业缴费 中

6、拆分一定比例 (原则上不超 过工 资总额的 2%)。过渡期 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算,原则上不超 过 10 年。三)纳入“中人”补偿统 筹外补贴按集团公司年金 实施办法 规定并经集团公司核定的 项目及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个人 缴费职工个人 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上年度工 资总额 ,缴费比例 为职工本 人上 年度工资总额 的 1.5%。第十五 条 暂停缴费(一)企业暂停缴费公司出 现亏损 、停业或破 产 等情况,且无法履行 缴费义务时 , 视实际 情况暂停缴费,待情况好转后恢复 缴费。企业缴费暂 停后, 个人 缴费 也相 应暂 停。(二)职工暂停缴费 职工由于个人 原因可以向人力 资源部

7、提出 书面申请暂 停个 人缴 费。在个人缴费暂 停期间,企业缴费相应暂停。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 职工,从次月起 终止(或暂停)办 理企业 年金 缴费事宜:(一)已办 理退休手 续的;(二)终 止或解除 劳动合同的;(三)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本细则 的;(一)严重违反劳动 纪律,未履行岗位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况, 按本公 司有关 规定停 发工资的。第十七 条 缴费时间 与划款方式(一)企业缴费 季度 缴纳;(二)个人缴费按年 度缴纳;三)本公司将全部缴费款项及时、足额汇 至湖北分 公司社 会保险中心开 立账户。第五章 账户管理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采用企 业账户 和个人 账户 分设的方式进 行管 理。

8、按照集 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 以下简称集团年金理事会) 的统一 安排,委托中国工商 银行(以下简称工行)管理。工行 为参 加年金计划的 职工开立个人 账户,为企业建立企业账户。第十九条 企业账户 用于归集企业缴费 部分的未 归属权益及 “中 人”补偿缴费 。个人账户包括企 业缴费 子账户和个人 缴费子账 户,企业 缴费 子账户用于记录企业为职 工缴纳部分及其投 资收 益 部分,按照权益 归属规则进 行归属。个人缴费子账户用于记录 职 工个人 缴纳部分及其投 资收益部分,属于 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条 职工可通 过个人网上银行、个人电话银 行、多媒 体自助终 端、ATM等方式,即时查询个人账户信

9、息。第二 十 一条个人 账户 的转 移、封存和保留(一)职工在集 团公司系统内调动 ,应及时办理企 业年金个 人账 户 内部 转移手续。(二)从集团公司系 统外单位调入的 职工,原工作 单位的企 业 年 金个人 账户 及年金基金随同 转入。职工调离集 团公司系 统,根 据新 单位是否 建立企业年金情况,及 时办 理企 业年金个人 账户 及年金基金的 转移;暂时 无法 转出的,由原单位继续 管理;无法 转移的设为保留账 户。(三)职工在履行 劳动合同期 间,因脱产上学、在职服兵役、 长 期 休假等停 发工资,但未终止或解除 劳动 合同的,个人账户缴 费 随即中 止,封存个人 账户 ,原有账户继续

10、 投资并分配投 资收益。第二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时,职工的个人账户 注销:(一) 职工个人 账户余额领 取完毕;(二) 职工身故 ,其个人账户 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 继承人全部领取;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积累的已归属权益余 额一次性 支付给职工。第六章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由管委会委托中 国集团公司企 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 理事会”进行受托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每季度在 规定的时间将当季的企 业年金 基金上缴 到湖北公司社会保 险中心指定 账户,湖北公司社会保 险中心汇总企业年金 缴费至集团年金理事会 账户。工行按程序 分配到相应的企业年

11、金账户。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第二十五条权益归属(一职工个人缴费子账户部分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二职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户部分依据 职工在中国系 统内服务年限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的部分,归属企业账 户。职工在中国系统内工作调动时服务年限连续计算,详细归属 规则如下:服务年限归属比例企业服务年限V3年0%3年W企业服务年限V 5年50%企业服务年限为年100%(三职工退休、身故、组织调动,其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 户部分完 全归属于职工个人;(四职工离职、出国(境)定居,依据上述规则进行权益归属, 未归 属的部分,转入企业账户;(五职工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解除 劳动合同的,个人账户企 业缴

12、费 子账户部分不归属职工个人,转入企业账户。第二十六条职工退休后,按下列方式 进行企业年金支付:(一)棋施细则实施后离退休人 员,不得在基本养老保险 统筹和企 业年金之外再领取任何福利性 项目。(二职工(不含中人”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 办理退休手 续后,其 个人账户一次性领取。(三)中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以及 2012 年底前 已归属的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 领取,2013 年以后的个人 账户企业缴费子账 户部分分期按月 领取,支付完毕后可从企业 账 户中分期按月领取 中人”补偿,每期领取相同金额。中人”身故, 如 中人”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子账 户余额没有领取完毕,则在其 身故时一次

13、性支付。第二十七条 职工身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的 受益人或法 定 继承人一次性 领取。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 账户余额,进行 权益归 属 后可一次性 领取第八章 实施细则的修改与终止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对本细则进 行修改:(一)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导致本细则无法在 新情况下 正常 实施;(二)企业的经营 状况出现重大变化;(三)本细则的某些 条款被监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国家相关 政策。第三十条本细则 修改遵循 以下程序:管委会提出企 业年金实施细则 修改方案, 报集团公司审批 后,将修 改后的企 业年金实施细则通知企 业年金计划参加 人

14、。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时,本细则 终止: (一)企业破产、 被兼并、注销等;(二)本细则 被监管部门判定 为无效;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导致本细则 无法继 续实施。第三十二条上述情况 导致本 细则终 止的,终止后的重大事 项须经 本公司 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终 止遵循以下程序:(一)管委会制订 企业年金基金未 归 属权益分配方案, 经本 公司 职工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二)管委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计划参加人、受托人本细则终止。 第三 十四条本细则终 止前,所建立的个人 账户、企业账户 和 基金财产仍然 有 效,并继续投资运作。第九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

15、 五条 监督机构(一)本细则接受中国集 团公司监督检查;(二)本细则 接受来自法定社会机构的 监督。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实 施之前的企 业年金纳入企业年金管 理 体系并按 本 细 则予以规范。第三十七条 职工对本细则产 生歧 义或争议时,由企业与职 工协 商 解决;协商不一致的, 由 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 进行仲裁。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公司人力 资源部负责 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联席会 议审议 通过 后,报中国审核批准,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 实施。 附件:1. 职工参加企 业年金 计划申 请表2. 职工变更企 业年金受益人 申请表3. 暂停(恢复)企业年金 缴费备案表附件1职工参加企业 年金计划申请表职工姓名所在部门身份证号联糸电话是否指定受益人是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与职工关系联系电话否按照法定继承顺丿序执行、本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接受中国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和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三、本人自愿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遵守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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