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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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内容,保证房地产估价报 告评审结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 准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对鉴证性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称估价报告)进行评审,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所称鉴证性估价报告,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为估价委托人出具的起着价值 证明作用的估价报告。第三条(评审方式)估价报告评审,采用定量评审与定性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第四条(质量等级)根据估价报告评审结论,将估价报告质量分为四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

2、为A等(优 秀)、8等(良好)、C等(一般)、C等(较差)。第五条(定量评审)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采取分项目逐项评分的方式。估价报告定量评审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一般项目是指估价报告的基本组成要素和外在质量,分为4个分项和28个子项 (详见附件)。特殊项目是指特定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估价报告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 者应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其中,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的特殊项目分为 6个分项:(1)价值类型的特殊要求;(2)估价对象的特殊要求;(3)估价 原则及其运用的特殊要求;(4)估价结果披露的特殊要求;(5)估价对象变现 能力分析与风险提示;(6)附件的特殊要求。第六条(定量评审

3、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分的满分为100分。不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为各个一般项目的评审得分之 和。应当有特殊项目的估价报告的定量评审总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估价报告定量评审总得分=(一般项目评审总得分+特殊项目评审总得分) /(100+特殊项目的满分)X 10 +特殊项目的满分第七条(各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被评审的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列举的问题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的相应位置予以 标注,并从该问题所在评审子项的标准分中减去该问题对应的扣分。扣分有一定 区间范围的,根据问题的轻重程度予以扣分。每个评审子项的评审得分,为该评审子项的标准分减

4、去其扣分之和。该评审子项 的扣分之和超过其标准分的,仅将该标准分扣完使该评审子项得零分为止。第八条(估价测算过程评审)估价测算过程的评审得分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应当选用两种以 上估价方法进行估价的,先分别评定各种估价方法的估价测算过程得分,然后以 其简单算术平均数作为最终的估价测算过程评审得分。里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 选用且未充分说明理由的,该未选用的估价方法的估价测算过程评审得分应当为 零分。(二)根据估价对象及其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客观条件,只能选用一种估 价方法进行估价的,该种估价方法的估价测算过程评审得分即为最终的估价测算 过程

5、评审得分。第九条(创新特色加分)鼓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撰写、出具在内容、形式等方面有创新、 有特色的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在高于房地产估价规范、相应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标准规范要求 且不与其有关内涵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创新或者有特色的,应当根据创新或者特 色程度给予不超过10分的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给予估价报告创新或者特色加分的,应当在估价报告中的相应位置予以标注,说 明创新或者特色之处及相应评价。第十条(定性评审)估价报告存在本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直 接评定为D等。对直接评定为D等的估价报告,仍然按照定量评审要求进行全面评审,尽可能指 出估价报告存在的

6、问题,以使在该估价报告上盖章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签名的注 册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提高估价报告质量。第一条(重要内容缺失)估价报告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等(一)致估价委托人函;(二)估价师声明;(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四)附件。估价结果报告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等(一)估价委托人;(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三)估价目的;(四)估价对象;(五)估价时点;(六)价值类型;(七)估价原则;(八)估价依据;(九)估价方法;(十)估价结果;(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十二)实地查勘期;(十三)估价作业期。估价技术报告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等:(一)估价对象

7、状况描述与分析(包括:实物状况描述与分析、权益状况描述与 分析、区位状况描述与分析,缺一不可);(二)市场背景描述与分析;(三)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分析(根据估价目的,应当评估现状价值的除外);(四)估价方法适用性分析;(五)估价测算过程;(六)估价结果确定。特定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估价报告缺少应当具有的独特组成要素或者缺少应 当予以描述、分析的独特内容的,直接评定为D等。第十二条(重大技术问题)估价报告有下列重大估价技术问题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等(一)估价假设严重错误;(二)估价目的表述严重错误或者未对应相应行为的;(三)根据估价目的对估价对象进行相应处分、但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

8、;(四)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有遗漏或者超出,虚构、编造估价对象状况的;(五)价值时点确定错误,或者与估价目的不适应,与有关规定不相同且未充分 说明理由的;(六)价值类型选择或者价值定义、内涵表述严重错误的;(七)估价依据严重错误,估价依据运用严重错误,采用已废止且不适用的法律、 法规、标准,在估价中违背或者完全未体现估价依据要求的;(八)理论上适用的估价方法未选用且未说明理由,或者估价方法选用错误,估 价方法运用(包括计算公式选用、计算结果等)严重错误;(九)比较法中可比实例少于3个的;(十)估价基础数据、重要估价参数严重错误的;(十一)价值时点、价值类型、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等重要内容在致估价委

9、托人 函、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之间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第十三条(主体资格缺陷)估价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等:(一)致估价委托人函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盖公章的;(二)估价结果报告上无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的,或者签名由他人代 签的;(三)估价报告出具日期不在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效期内的。第十四条(其他特定情形)估价报告例行评审可以不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但在评审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等:(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估价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或 者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二)估价报告对应的估价业务超出了房地产估价机构或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 专业

10、胜任能力的(但借助重要专业帮助能够弥补其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并在估价 报告中说明的除外);(三)被评审的估价报告与出具给估价委托人或者完成时的估价报告内容不一 致;(四)评估价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的。第十五条(评审结论)估价报告评审结论由定量评审得分和综合评审意见组成。对不存在本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估价报告, 定量评审总得分85分以上的,为A等(优秀)报告;7584分的,为B等(良 好)报告;6074分的,为C等(一般)报告;60分以下的,为D等(较差报告)综合评审意见应当说明估价报告的质量等级,并指出估价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十六条(参照执行)对非鉴证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十七条(解释权)本标准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标准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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