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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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1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法律体系,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 7 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2013I) 二、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三、行政法(2013II)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四、经济法(2013I)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 购法、反垄断法等属于经济法。 五、社会法 残

2、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等属于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主要是仲裁法. 2Z2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详见 PPT) 在我国,习惯、判例、宗教法不是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具体可分为以下 7 类: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五)部门规章(六)地方政府 规章(七)国际条约(但要注意:国际习惯不属于我国法).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2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

3、作用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2012I)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 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分类(2013I) 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 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三、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可能具有法人资格,也可能是没有法 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法人在建设工程

4、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 四、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略) 2Z20102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 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

5、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 人承担。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 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 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2013I)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则该代理行为产生

6、的法律后果只能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主要种类(2012I)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有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2012I)。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活动代理行为要依法实施。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仍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仍事招

7、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 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2013I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 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

8、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 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 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代理关系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有权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二)复代理(2013I) 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被称

9、为复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 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 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 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无权代理(2012(10)II) 无权代理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

10、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如果予以追认,则无权代理可转化为有权代理,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 力,并不会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 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表见代理 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 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2011I,2010II) 表见代理除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2)须

11、本人存在过失。(3)须相对人为善意。 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未考,注意 掌握)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略)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代理过错责任,2013I 考概述)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011I).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

12、成损害的, 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2005I)。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 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案例】(应掌握)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41 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 权的核心内容。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

13、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2012I)。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分为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 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土地所有权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2011I)。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2012I)。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衣村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

14、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 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有偿有期)或者划拨(无偿无期)两种方式(2009II)。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每年都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15、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 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2011II),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2)应当向 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2013I,2012(6)II).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2012(10)II)。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 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2012I)。 (三)地役权 1概念(2012I,2011I)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 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设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2012I)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 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的变动(2013I,略) 2Z201042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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