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93950651 上传时间:2023-12-2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4.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6:XXX农村信用社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外汇业务发展,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农村信用社所辖有权办理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的外汇指定机构。第三条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和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第四条外汇指定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

2、业务。第五条外汇指定机构应通过外管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第六条外汇指定机构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或协助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或协助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第七条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第八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

3、规定办理。第九条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的远程外汇业务,应当由外汇指定机构负责审核相关材料,通过外管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外汇指定机构负责登记、记账、国际收支申报并对相关材料留档。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条从事货物进生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外汇指定机构将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处理及申报。第十一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到外汇指定机构代理进由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第十二条境内个人外汇汇由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由,单笔或当日累计汇生在规定

4、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指定机构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生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第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外汇指定机构办理购汇及汇由O第十四条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指定机构办理原路汇回。第十五条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指定机构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

5、经外管局核准并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后,在外汇指定机构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由。第十七条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第十八条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在外汇指定机构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管局核准后可以在外汇指定机构结汇。第二十条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后在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

6、规定并到外管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后在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第二十二条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由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在外汇指定机构购汇汇由O第二十三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外汇指定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第二十四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五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第二十六条外汇指定机构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

7、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在外汇指定机构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第二十八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第二十九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管局核准,可以在外汇指定机构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第三十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外汇指定机构开

8、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由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由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外汇指定机构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管局事前报备。第三十三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外汇指定机构直接

9、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外汇指定机构办理。第三十四条外汇指定机构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五章远程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外汇指定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远程个人外汇业务的管理。第三十六条外汇业务代收协议中应规定外汇业务的办理方为外汇指定机构并负责外汇业务的合规审核及相关材料的归档。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外汇指定机构是指XXX农村信用社所辖有权办理个人结售付汇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二)外汇业务代收机构是指XXX农村信

10、用社所辖的仅负责将外汇业务相关信息通过国际结算系统远程传输至外汇指定机构办理,不进行具体业务处理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三)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包括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四)境外个人是指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管理。(五)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六)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由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未及事项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