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内律师视角剖析中资美元债境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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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境内律师视角剖析美元债发行问题近年,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以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境内诸多企业纷纷赴中国XX和新加坡等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发行美元债券,发行的目的各不相同,抑或融资,抑或对外展示自我等等。境内企业远赴境外发行美元债券的火爆热潮已经持续近两年,同时,2018年部分限制性行业如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境内融资将继续受阻,因此境外美元债发行的热潮仍可能继续保持。笔者结合承办的美元债券发行的案例,欲从境内律师角度剖析境内企业美元债发行的一些重大关注点。一、境外债券发行的前置程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管理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改外资2

2、0152044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外债是指境内企业与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同时,根据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2016年6月,根据国家发改委2016年外债管理改革试点省市规模安排的批复(发改外资【201611139号),将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和境外发行债券的管控权限,下放给XX、XX、广东、XX、厦门和XX等六个省市发改委,在国家发改

3、委核定外债控制规模内,其辖区内注册的地方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和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由其省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同年6月,国家发改委选择了国开行、进出口银行、五大国有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华融资产、信达资产、中金公司、XX证券、工银租赁等、XX集团、XX、招商局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铁建、四川发展、华为投资控股和海航集团等21家企业开展2016年度外债规模管理改革试点,21家试点企业在年度外债规模内,可自主选择发行窗口,分期分批发行,不再进行事前登记,待发行完成后,与时报送发行信息。根据上述规定,除外债管理改革试点地区所辖企业和21家试点企业外,若境内企业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在境

4、外间接举债或境内母公司直接举借外债,且期限超过1年期,该债务性质属于通知中所指的外债,则该举债行为必须事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登记手续。若境内企业1年期以上的境外举债未在国家发改委事先备案所产生的政治风险、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笔者已在过往的关于境外举债事前备案之法律思考一文中进行过详细分析,此处不再赘述。二、境外美元债发行要素分析(一)发行主体笔者在作为境内律师承办美元债发行业务时,通过材料整理与和境内外投行机构沟通,发现2017年共发行美元债2157只,规模达到3139亿美元,债券数目和发行量分别是2016年的2.43倍和6.23倍,整体发行数量与发行规模均创历史新高,(彭博数据Bloomb

5、erg显示)。同时,根据“华尔街交易员”显示,在2018年1月份,共有37家境内企业发行/增发50笔美元债券,发行金额共计218.35亿美元;其中,泰禾集团、上银国际、豫资控股、XX金投、协合新能源、舜宇光学科技、XX三星、厦门象屿、协鑫新能源是首次发行人。房地产板块再次引领发行,富力地产、龙湖地产、碧桂园、泰禾集团等15家房企皆顺利融资,通过以上材料分析,不难发现境外美元债的发行主体一般集中在境内排名前100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大型国有企业(含市场化运作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中大型民营企业(境内A股上市公司或境外主板上市公司),若上述美元债券发行主体在中国境内发行过债券类产品更易得到境

6、外投资人的青睐。(二)债券评级一般而言,在境内发行债券需要资信评级,同样,在境外公开发行美元债券同样需要资信评级,且采用委托至少两家国际评级公司进行评级。若采用私募发行方式,可以不进行债券的国际资信评级。但是,境内评级机构所给出的资信评级结果在发行境外债券时不能被直接采用。国际上普遍公认的三大评级机构穆迪、标普和惠誉在评定一个中国企业和评定一个美国企业时,采用的是相同的方法论和模型,这样就使得评级结果能够被境外投资人所认可。而国内的评级刻度代表发行主体在中国国内信用状况的排序,参考的必然是中国境内宏观行业的风险因素,因此国内评级与国际评级之间会出现差异。例如: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XX5亿

7、美元3年期美元债券境外评级为BBB-,票息为3%/年,而其境内资信评级为AAA;XX方洋集团XX2亿美元3年期美元债券境外评级为BB,票息为5.35%/年,而其在发行美元债券时的境内资信评级为AA;武汉地铁集团XX2.9亿美元3年期美元债券境外评级为A,票息2.375%/年,其境内资信评级为AAA。国际评级达到BBB-以上(穆迪评级则为Baa3的投资级债券更加被境外投资人所青睐,利率水平也会普遍低于境内同期债券利率,而投机级债券的利率是高于境内同期债券利率水平的。(三)发行方式境外美元债券发行方式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言下之意主要看到底是由融资主体直接发行,还是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

8、SPV)发行,并由母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如果采取直接行,那就是由境内主体来发,不需要做增信,其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相等。如果采取间接发行,是通过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发行人,境内母公司提供增信。该增信还将区分是跨境担保还是维好协议(KeepwellAgreement+股权回购承诺函(EquityInterestPurchaseUndertaking,EIP)U从法律角度而言,维好协议并非担保协议,该协议是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合同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母公司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支持,向国际投资者保证美元债发行主体会保持适当的权益与流动资金,不会出现破产等情况。EIPU是对维好协议的补充

9、。在日PU中,母公司将承诺购买境外子公司在境内的资产。这就增加了境外发行主体从境内母公司取得资金的渠道。一旦债券违约,母公司将从境外发行人与其境内子公司中购买资产,从而向海外发行人支付足够涵盖发行人所有债务责任的资金。这也就减少了国际投资者就无法向发行人求偿境内资产的担忧。间接发行中的增信方式若采用内保外贷,由境内母公司对设立在境外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提供跨境担保,由SPV作为美元债券发行主体。2018年2月1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其中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为限制境外投资的企业。笔者结合曾经承办的一些地方政府

10、融资平台发行美元债的案例,发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多采用在中国XX设立壳公司,再有中国XX的壳公司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京群岛设立离岸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根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相关规定,如果发行美元债券继续通过设立境外壳公司的方式进行,在报境内商务部门境内核准时,是否可以通过,笔者持怀疑态度。若商务部门严控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投资平台,那么,2018年发行美元债券可能比较倾向于采用直接发行的方式。(四)资金回流无论是直接发行还是间接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境外举债均需通过国家发改委的事前备案(上文提与的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除外)。直接发行情形下,根据通知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募集资金优先用

11、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若采用间接发行,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二条之规定,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因此,自2017年开始,间接发行中多采用境内母公司提供跨境担保发行,通过境外发行人对境内的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将境外债券募集的资金调回境内适用。而美元债券发行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境内担保人即境内母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即可。虽然,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美元债券发行成功后10

12、个工作日内备案即可,但是,笔者在实际案例操作中曾经遇到某些客户在采用跨境担保方式发行美元债券成功后,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受阻,这可能将导致美元债券到期后,无法将境内资金调到境外偿还外债,因此,笔者建议,发行方在发行美元债券之前应当事先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避免日后陷入资金难以出境偿还外债的而导致债券违约的困境。(五)发行期限从美元债券发行期限看,2008年到2012年发行期限主要是5年期以上评级比较高的为主。2013年到2015年1-5年期债券增长比较快。2016年到2017年1年期甚至1年期以下债券增幅比较快。发行期限365天以下的美元债券,从2016年的1只上升到2017年的5

13、8只1年期以下的美元债券的出现,应当与通知的规定有关。境内企业1年期以上的境外举债必须取得国家发改委事前备案,而对1年期以内的境外举债尚未作出备案要求。三、境外债券发行的律师工作笔者作为承办美元债的境内律师,在业务实操工作过程中,通过和境外律师进行工作交流,发现境外美元债券发行工作中对于境内律师的要求与在境内发行债券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从律师职责分工而言,在境外公开发行美元债券时,负责债券发行的主要有4家律所,境内和境外各2家,分别作为发行人境外律师、发行人境内律师、承销商境内律师和承销商境外律师。若采用私募发行方式,可以聘请境内和境外各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即可。境外美元债券发行的全英文版

14、发行说明书由境外承销商律师负责撰写,境外主承销商不负责此项工作,其只负责作为全球协调人协调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各自的工作,以与债券的销售工作。而境内律师服务的重点在于审阅法律文件与发行说明书,包括债券发行条款和条件;对发行人或境内担保人与其重要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依据中国境内法律规定对发行涉与的事项作出判断,并出具英文版法律意见书,发表明确法律意见。境外承销商律师律师依据境内律师的法律意见编写发行说明书中涉与境内法律规定的内容。其次,从境内律师中国法律意见书提交时间来看,境内发行债券时,在债券申报材料报送监管部门时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而境外美元债券发行中,根据美元债券发行流程,境内律师的法律意见

15、书是在债券宣布交易之后第7个工作日即债券交割日向债券投资人提交英文版法律意见书。最后,在境内律师开展工作时,根据债券境外投资人的特点,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除了关注境内债券发行的一些要点,还需特别关注以下内容:1、 对发行人或境内担保人与其重要子公司的合法存续性与正当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判断,而重要子公司的限定则需要根据发行人或境内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由境内外律所共同圈定,并非像发行境内债券时,对债券发行人合并报表项下的全部子公司开展调查,即使是存在大量的空壳子公司,而这类子公司对于发行人或境内担保人的业务缺少实质性的财务指标贡献;2、 美元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分析判断,美元债券在发行之后是否

16、用于发行说明书所描述的使用地域和使用项目,如涉与到资金的使用涉与国际公认的敏感高危地域和项目,需审慎对待;3、 发改委事先备案与否(一年期以下境外举债除外),如债券募集资金需调回至境内使用,是否履行了外汇管理部门的正当程序;4、 发行人或境内担保人与其重要子公司境内环保合法情况的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涉与人权的重大劳资纠纷;重要资产是否在境内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是否符合境内商业保险政策等;5、 发行人或境内担保人与其重要子公司融资合同是否存在发行债券或对外担保的限制性条款,若存在相应限制性条款,是否需要征得贷款方的书面同意,是否构成融资合同中的交叉违约情况的分析判断;6、 境外债券的发行说明书是否与境内法律规定是否冲突的情况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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