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合同财产抵押债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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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合同:财产抵押债款协议书经典推荐金融合同:托贷款财产抵押契约(为抵押方,以下简称借款人)向信托投资公司(为受押方,以下简称放款人)借入外汇人民币信托贷款经双方协商,借款人同意将其抵押给放款人,双方确认财产抵押的条件如下:一、借款人同意将全部(或部分)抵押给放款人。在贷款期间(指贷款本息未全部清偿前,下同)抵押品归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营业下,运用抵押品进行经营管理,无权对抵押品进行出售和转让。借款人在运用抵押品的过程中,应注意维修和爱护使用,避免不应有的损失。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抵押财产必须全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抵押品的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转让给放款人(保险单应交放款人保管

2、)。借款人同意在贷款本息清偿前,对抵押品按期续保,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一旦发生险灾,保险赔款应先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三、放款人对借款人来说是第一债权人,未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将抵押品再抵押给第三者,或将抵押品转让、变买处理,也不得将放款人的应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给第三者。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或因违反贷款协议及财产抵押契约的各项规定,给放款人造成经济损失,放款人有权不必征询借款人的意见,可以自行处理抵押品,包括将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将抵押品变卖处理,抵押品价值原则上按原值的作价,但为照顾到借款人的利益,经放款人同意,借款人可自行变买抵押品,处理抵押品的

3、收入,优先归还贷款的本息及逾期罚息,剩余部分交借款人处理。五、本契约的各项抵押条件是连续的,在贷款未清偿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间如借款人地址、名称、机构等发生变化,本契约应继续执行。六、在执行本契约的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七、本契约由双方法定代表报经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负责)后生效,成为对双方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八、从放款人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罚息)之日起,本财产抵押契约即告失效,原移交给放款人的财产保险单应退交借款人。九、本契约一式三份,借款人、放

4、款人及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借款单位放款单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公证机关年月日金融合同:财产信托协议委托人(自益受益人):_法定代表人:_营业执照号:_营业地址或住址:_联系地址:_ 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 传真:_受托人:_法定代表人:_住所地: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他益受益人:_性别:_年龄:_身份证号:_鉴于: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了“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计划”);2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_国资退出股权转让资金信托项目C类资金信托协议(特定受益类)

5、(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信托协议”)以及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了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_万元,成为该信托项下的特定受益人(以下简称特定受益人),享有包括对该项目项下信托收益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以下简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内的信托受益权;3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上海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遴选产生了_为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将依照法定程序由_公司董事会聘任。为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在_公司建立对经营者的良好的激励机制,委托人共同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财产信托协议(以下简称“

6、本协议”)。第一条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共同自愿将其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其与信托投资公司分别签署的特定受益类信托协议和其他信托文件的规定,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理念,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本协议受益人利益化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以建立对_公司经营者的有效激励机制,从而促进委托人投资收益的实现。为实现上述信托目的,全体委托人共同确认并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给予经营者信托受益权,并共同指定、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上述信托受益权。第二条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与他益相结合的信托。本信托

7、协议的受益人包括:1自益受益人,即为委托人;和_。2他益受益人,即经营者,即为_公司先生。_公司先生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根据经营者遴选规则遴选产生,并将依照法定程序通过_公司董事会聘任的_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在获聘后,将成为_公司在信托存续期间的经营者。第三条委托的财产及其交付本信托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财产,为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其权利范围和交付如下:1特定信托收益权本协议项下委托人共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财产,为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分别与信托投资公司签署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第十二条(1)项所规定的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

8、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部分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包括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及相应信托协议通过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所取得的特定信托收益权。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限制,按照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及股权收购信托之信托计划确定。2特定信托收益权的交付本协议生效即为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收益,由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于分配时直接划转至受托人根据本协议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帐户信息如下:户名:_开户行:_帐号:

9、_第四条本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在以下条件满足时生效:1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2_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决定,聘任经营者为_公司总经理;3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的特定受益信托协议已经生效;4特定受益信托协议项下之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人以特定收益权设立本协议项下信托予以确认。第五条信托期限本协议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存续期间。第六条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运用的基本原则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作为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1受托人应当按本协议的规定,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并进行单独核算;2受托人可以以本协

10、议项下的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受让各类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3按照第七条的规定,运用和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4受托人不得将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第七条受托人对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的具体运用: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本协议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及其收益:1自益受益人收益的确定与分配受托人取得特定信托收益权之信托收益时,应按照不超过_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并于取得上述信托收益之日起_日内,以现金方式分别分配给本协议项下之自益受益人(上述分配之收益以下简称“受益人收益”);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自益受益人收益不足_年信托投资

11、收益率的,以次年度之特定信托收益权分配取得之信托收益弥补,然后再按照不超过_(含_)的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年自益受益人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上述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按照委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投入信托资金为基数计算确定。2在提取上述自益受益人收益后为剩余收益(上述收益以下简称“剩余收益”)。对全部之剩余收益,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完毕前,受托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运用:(1)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托人指定的人,于优先受益人要求委托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其信托受益权;(2)由受托人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作为委

12、托人指定的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之信托文件的有关规定,受让普通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3)受托人在根据上述(1)、(2)项的规定,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的A类信托协议或B类信托协议的信托受益权,其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受托人基于上述特定信托收益权所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前述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进行运用。3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确定受托人为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收购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指定人。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指定或委托其他第三方收购上述信托受益权。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1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1)有权了解特定信托收益权

13、及其收益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特定信托收益权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特定信托收益权的管理方法;(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特定信托收益权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特定信托收益权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特定信托收益权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5)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委托人的义务(1)按本协议的规定交付特定信托收益权;(2)保证已就以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特定信托收益权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3)委托人以其自有、自筹资金运用于本协议第七条第2项规定的范围时,应当征得他益受益人的同意。他益受益人不同意的,不得进行上述资金的运用;(4)在他益受益人通过受托人提出以剩余收益,受让信托计划之普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向普通受益人提出受让要求,指定受托人为指定受让人;(5)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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