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劳动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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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司法解释二-劳动法司法解释全文【各位我 本文仅供参考、望各位虞 者知悉,如若喜欢或者需要木文,可点 击下载下载本文,谢谢!】祝大家工作顺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全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全文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 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 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 释如下: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 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 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

2、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 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 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 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 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 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 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规定的“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 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

3、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 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 法院备案。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 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 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 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经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 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 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 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 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 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

4、生产经营场所等 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 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 “造成严 重后果”: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 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 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

5、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 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 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 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 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 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 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用

6、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 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 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劳动法司法解释三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 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 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

7、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 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 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 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第四条 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 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 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第五条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 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 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 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

8、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 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 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 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 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 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 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劳动关系处理。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 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 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

9、握加班事实 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 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 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 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 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第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 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 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

10、,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 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 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 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 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 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 的凭证或证明。第十三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 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 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

11、理。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 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 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第十五条 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 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 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 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 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 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

12、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 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 裁定。第十七条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 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 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 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 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 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作出终局

13、裁决,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 者其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 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 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 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14 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 位: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

14、关法律之规定, 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 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 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 的纠纷;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 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 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 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 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 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 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 起

15、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 理: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 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 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 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 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 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 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 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 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 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 驳回起诉。第五条

1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 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 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 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 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 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 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 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 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 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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