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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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成都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后集体谈话、审

2、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第六条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第七条 试行审后集体谈话制度。由审计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定期针对已审计的单位或个人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一次审后集体谈话。对于干部审计,由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成员单位参与集体谈话;对于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由纪委(监察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参与集体谈话。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

3、九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开,必须经审计处

4、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简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五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之后进行。 第十六条 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或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

5、起60日内,将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计财处、审计处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对其追究相关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分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审计处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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