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工作计划怎么写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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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县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2、申请书。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

3、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1验旧。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2供新。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

4、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5、;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6、(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要求可以开具)(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第七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

7、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八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

8、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第九条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定用途使用:(一)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二)第二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三)第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四)第四联为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第十条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列情况之一者

9、,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二)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三)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至(九)项和(十一)项的要求。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本规定第十条所称未按规定取得专发票:(一)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二)只取得记账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一)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三)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四)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五)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六)丢失专用发票。(

10、七)损(撕)毁专用发票。(八)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第十三条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十四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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