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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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标准制定经费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以下简称标准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保证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依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标准经费是中心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专项经费。标准经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归口管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详细管理职责如下:(一)财政部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审核、批复,对标准经费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标准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二)质检总局负责标准经费年度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查、上报、预算的批复和经费的

2、下达,对标准经费的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国家标准委负责提出标准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组织实施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担当单位项目执行状况和经费运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项目担当单位负责国家标准支配项目的实施,落实配套经费,接受监督检查,依据要求报送项目实施状况和经费运用状况。第三条 标准经费的管理和运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支配,整合协调。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内容和工作程序,明确和规范经费支出范围,科学合理支配经费,保障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有效开展。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各项制修订国家标准资金,避开经费分散运用。(二)突出重点,分类支持。标准经费重点用于制修订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基础类、通

3、用方法类、公益类举荐性国家标准,原则上实行成本补助,项目担当单位应当保证落实相应的配套资金。制修订产品类举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实行定额补助,并逐步转向市场,由企业和社会出资担当。(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标准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担当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标准经费的管理和运用应当建立面对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 国家标准任务担当单位一般为相关行业、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测机构和企业等。制修订国家标准应当依托国内相关产业、行业和企业,充分发挥协会、中介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的作用。其次章 标准经费的运用范围第五条 标准经费用于国家标准制修订及相关工作。标准经费的运用范围

4、包括:(一)国家标准的前期论证及预研;(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纳;(三)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看法、试验验证;(四)国家标准样品的研复制;(五)国家标准的技术审查、审批、发布和公告;(六)强制性国家标准文本的印制和信息发布;(七)国家标准的宣扬、推广和英文版翻译;(八)国家标准复审;(九)行业标准、地方标打算案;(十)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干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标准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询问费、公告费、印刷费、宣扬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各项开支详细如下:(一)资料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须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

5、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书目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需支出的费用。(二)设备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三)试验验证费:制修订国家标准中必需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四)差旅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包括技术审查、技术协调和审核、复审)中,按规定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费用。(五)会议费: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为了进行论证、研讨、协调而召开有关会议,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会议场地和仪器设备租用费、会议文件资料印刷费等。(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与国家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

6、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七)专家询问费:国家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询问专家的费用。专家询问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标准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八)公告费、印刷费:国家标准审批完成后进行公告和印制时所发生的费用。(九)宣扬推广费: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国家标准,为推动其实施所发生的费用。(十)其他费用: 指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干脆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审批程序第七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支配项目依据统一规划的原则,实行公开征集制度。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

7、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须要,向国家标准委申报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项目建议。项目建议申报书应当按规定格式填报,主要包括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的经费预算数额和来源构成等。第八条 国家标准委依据当年的国家标准支配立项条件,对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申报书进行审查、征求看法、协调和汇总,形成年度制修订国家标准支配项目。第九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依据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支配项目,依据标准性质、类别及实际须要,考虑完成项目时间年限,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纳入质检总局部门预算,上报财政部。第十条 财政部结合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目标和国家财力状况,对制修订国家标准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审核并批复。第十一条 质检

8、总局、国家标准委依据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支配和项目经费。标准经费原则上应当干脆下达到项目担当单位。未列入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支配的项目不予支配经费。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含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支配和经费预算下达到项目担当单位(含标准起草单位),并做好支配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章 标准经费的运用和管理第十三条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应当超过三年。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标准立项、审查、批准等环节拨付标准经费。第十四条 项目担当单位应当依据下列要求对标准经费进行运用

9、与管理:(一)项目担当单位应当依据制修订国家标准支配,制定项目实施支配,并严格组织管理;(二)标准经费的运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合理支配,节约运用,保证专款专用; (三)标准经费应当与配套资金统筹支配,单独核算;(四)项目完成后,项目担当单位应当依据要求刚好向国家标准委报送标准经费运用报告及项目完成状况的总结报告;(五)结余资金,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制修订国家标准过程中涉及政府选购的项目,依据政府选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支配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担当单位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如支配项目须要调整的,应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第十七条 项目被撤销或中止的,国家

10、标准委视状况收回部分或全部标准经费,并向质检总局备案。第十八条 如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项目担当单位应当刚好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委,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第十九条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状况进行绩效考评。第五章 检查、监督与罚则其次十条 项目担当单位应当对项目进展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进行自查,发觉有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本方法的,应当刚好予以订正。凡跨年度项目,项目担当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自查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国家标准委。其次十一条 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对标准经费运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其次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截留或挪用标准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附则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国质检财2003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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