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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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高速公路及联线、支线(以下统称高速公 路)养护管理 ,提高养护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提高养护效益,为 群众出行提供一个安全、畅通、舒适的行车环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 )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运营中高速公 路的养护工作.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应遵循“满足社会发展,方便 群众出行,加强人性管理,提高养护效益,增强服务能力 的原则, 逐步提高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高速公路应积极提倡科学化养护机械化养护、预防性 养护,提

2、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第二章 养护应急处理第五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应坚持“预 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及时做好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工作, 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包括交通气象灾害和公共事件。其中交通 气象灾害主要有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结(积)冰等;公共 事件主要有计划性的高速公路养护施工、重大社会活动和突发性 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及时对边坡塌方、路面坑洞、严重跳车等- 1 -路段或因突发性事件引起的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隐患进行抢修 和消除 ,及时恢复高速公路的完好状态和原有的通行能力,确

3、保行 车安全、畅通。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做好应急准备和隐患调查及排除工作。 (一)对高速公路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对易发生灾害的高危边坡、重要构造物和重点路段等要重点观察,建立沿线重点监控路 段档案,查找隐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二 ) 成立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 制定和完善高速公路应急处理 预案;成立高速公路应急处理队伍,配足配齐高速公路抢通设备及 交通标志;建立应急处理值班制度。(三)合理安排高速公路应急处理工作经费。第八条 根据“先通后善”的原则,先保障交通畅通 , 后改善 路况,恢复毁坏的高速公路交通设施,做好高速公路抢修和尽快 通车工作。(一)灾情发生后,应尽快组织抢险队伍到达现场。造成

4、道路阻 断的,灾后 4 小时内组织抢险队伍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理,灾后 2 小时内做好交通疏导和绕行工作。(二)组织对阻断道路的抢通。科学制定处理方案,合理安 排抢险工作,以最短时间清除险情,保障畅通;无法抢通的应采取修 筑便道和架设便桥等措施恢复交通。(三)灾情发生后,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利用可变 信息板、交通标志牌、相关收费站口放置告示牌、交通广播电台 等,向社会发布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及绕行方案等相关信息;按 照有关规定 ,及时通过“中国公路信息服务网”做好交通阻断信息 的上报和发布,同时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的灾情信息上报工作 .- 2 -第九条 做好灾后自查工作。对灾情发生地及辖区内重要

5、高速 公路、可能发生灾情的高速公路进行灾后自检 ,加大巡查力度,及 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人性化养护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通过规范养护施工,提升人性化养护服务 等措施 ,贯彻“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为群众的便利 出行提供条件。第十一条 每年全区运营中的高速公路路上统一无施工点天 数宜不少于 90 天。根据实际情况,统一无施工日定为:清明节、 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各 3 天,即国家法定和调整的 双休日,如无调整即为法定日期及前后各 1 天;十一国庆节 9 天, 即国家法定和调整的双休日及前后各 1 天;中国东盟博览会 12 天,即会议期间和会前 4 天及会后若干天;自治区“

6、人大”和“政 协”两会 14 天,即会议期间和会前 1 天及会后若干天;春节 40 天,即国家规定的春运期间。运营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增加无施工 日。在上述统一无施工日期间,如有极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治理维 修的,运营单位应提前向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区高管 局)报批。高速公路路上统一无施工点是指在规定的国家重大节假日或 活动期间 ,高速公路路面上无施工作业点,即无封闭车道或紧急停 车带现象(突发事件除外)。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上单个养护施工作业区长度不得超过 800m(大修工程除外),同向两个养护施工点间距(第一个施工点 的最后一块施工标志牌至下一个施工点的第一块施工预告牌)不- 3 -得少于

7、2km。第十三条 遇有高速公路大修、改扩建 ,桥梁加固等施工时间 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工程时 ,运营单位应与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事 先共同发布通告,并提前利用沿线设施、电台广播等手段 ,向社会 发布相关信息,做好车辆的疏导工作。运营单位还应提前 15 日上 报区高管局.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 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等规定。在施工预告区内增设“限速标志牌;必要时在施工作业区增 设“水马”等安全设施。第十五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置现场施工公示 牌,公示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点,开工日期,工期, 主要技术指标,建设单位名称,现场管理单位名称

8、及现场负责人 姓名,施工单位名称及现场负责人姓名,监督投诉电话和监督通讯 地址等.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时,工棚应搭建在安全区域 ,施 工工棚不宜在高速公路行车视线范围内搭建,看守设备的工棚必 须整齐美观。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施工应做好环境保护措施,建筑废料统 一废弃至弃土场堆放 ,减少高速公路环境污染。第四章 及时性养护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 准和规范规程等要求,运营单位必须加强养护维修的及时性,经 常保持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并做好记录和存档工- 4 -作。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做好路容路貌的保洁和巡视工作。保持路 面、路肩、边坡、平台、边沟、隔离

9、带、护栏、桥梁和隧道等清 洁。路面、硬路肩内发现杂物必须及时清除,严重污染 (如事故现 场污染)应在发生后一周内洗刷处理完毕;土路肩、边坡和平台 在整个保洁作业面 (指土路肩 1.5 米范围及整个平台 )内,无任何直 径 15 厘米以上的杂物;护栏应平顺清洁,定期清洗 ;隧道内墙及 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施工现场垃圾、杂物等物品不得丢弃于高 速公路边坡和水沟等,应及时清理至弃土场并妥善处理。第二十条 更换水泥混凝土路面破碎板时各施工工序应紧凑 合理,及时浇筑混凝土 ,避免出现基坑放置的现象;面板破碎和运 输、混凝土运输等工序应实现机械化;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混 凝土现场拌合。第二十一条 及时治理

10、高速公路路面病害,恢复高速公路通 行标准。(一)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裂缝、坑洞、路面松散应立即采 取防护措施,在出现后 1 天内修复;(二)危及行车安全的路面错台、沉陷、车辙、波浪拥包和桥 头跳车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桥梁、隧道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排 水不良、构部件损坏等问题,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治理。涵洞、通道应进行经常性清理,保证畅通 .第二十三条 护栏缺损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损坏后 7 天内修复。护栏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规范要求和行业标准。- 5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沿线树木花草应具有良好的防眩、隔 音和美化等效果 ,保持生长良好,无枯死,无裸露 ,无空白路段。第二十五条 标志、隔离栅、防眩板、防护网、中央防撞墙 等损坏的应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于发生后 7 日内修复;标志牌 缺损应于发生后 20 日内修复.标志标线应按规定进行设置,设置 后应保持清洁、醒目和良好的反光效果;标志应保证 200m 视距 内无植物遮挡.第二十六条 收费站的交通安全设施应齐全、完好、整洁, 损坏后应及时修复。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规范化管理,除按本规定执 行外,还应遵守国家和行业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高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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