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493925666 上传时间:2022-08-0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6.8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水电建设项目基本程序国务院的相关管理部门对农村小水电的开发建设未专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建 设程序,各地只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要求来套用,可能是理解的不 同,目前全国各地执行的审批流程不尽相同。根据多年从事农电工作实践经验和 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谈谈水电开发建设审批流程:一、水能资源开发申请和水电站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 根据水法第二、六、七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对水资源依法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向所在 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取得批准后依法

2、开发水能资 源。要求开发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需提交由有相应资质 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为开发建设水电项目的审批依据,根据水法第 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的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 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依据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给予 出具“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如不符合的、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修改 规划的,必须按规定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给予办理“流域综合规 划同意书”。审查通过后,为方便其开展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给予办理水能 资源开发许可批复或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证。目前有些地方已实行水能资源有偿 出让制度,水能资源的开

3、发使用权要通过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开拍卖程序中取得。二、水电站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根据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水电站,应当符合防洪规划 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 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规定,水电站建设业主在取得水资源开发许可 批复后,应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综合规划或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防洪规划 同意书”。建设业主在办理“防洪规划同意书”时,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洪 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召开评审会,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给 予审查批复,在根据评审结论

4、对防洪产生影响程度,看是否给予办理“防洪规划 同意书”。不具备办理同意书的,要说明原由,提出存在问题及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意 见,业主可根据批复情况,对建设项目作恰当调整。三、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 412 号)第 168 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令第15 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 行)(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 号文)的规定,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两个同 意书”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规定权限报相 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告书审

5、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 专家和单位代表召开报告书审查会。评审专家应提出署名的专家评审意见,专家 评审组应出具由组长署名的专家评审组意见。审查机关应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和 有关单位代表的意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其中报告书经评审需 要修改的,业主单位应补充修改,经审查机关审核后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 见和专家评审组意见及经审定的报告书等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根据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修建水电站工程,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修建水电站工程,其环境影响报

6、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 19935 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局水保1994513 号文)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 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5 号)的有关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环评、土地征用 等手续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 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后作出审查批复。五、水电站建设项目其他审批项目

7、水电建设项目在办理好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 批后,应根据项目所涉及的相关审批到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预)批手续。 一般需办理以下几种审批手续:1. 选址意见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审查) 根据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水电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 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 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 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的规定, 因此水电建设业主应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选址意见 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位置

8、和界限)的有关审批手续。2. 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水电建设业主在开发建设水电工程时,应 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办理办理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预审手续,在取得预审意见后,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资源开发 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手续。有相应资质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纳入经水行政主

9、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3. 水电站建设项目用地审(预)批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土地的,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 能资源开发批复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土地主 管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审(预)批手续。4. 水电站建设项目林地征(占)审(预)批 水电建设项目涉及到需要征(占)用林地的,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出据的“水 资源开发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材料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林 地征(占)用的审(预)批手续。六、水电站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计划部门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清楚国家的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是国家实 行产业宏观调控的部门,水电建设业主在办理好以上相关

10、手续后,应委托有相应 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并将编制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其 他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按规定权限到计划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计划部门要 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由审查机关组织有关专家和各有关单位 代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等方面 的意见进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 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 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七、水电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在完成项目立项工作后,水电建设业主要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电建 设项目初步设计

11、文件,并按规定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相应资质 单位在编制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体现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同 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 范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含水土保持内容),并依据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和水土保持方案,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 治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破坏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在报批之前,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一般须由建设业主委托有相应 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编制、咨询等方面)的专家, 对初步设计文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编制单位根据咨

12、询论证意见,对 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经建设业主组织审查后,按规定权限报相 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 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八、水电站建设工程开工审批在完成初设审批后,建设项目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水电建设业主要抓紧做好 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其主要内容包括:1. 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2. 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3. 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4.

13、 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5. 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 队伍;6.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 做好相关影响单位和个人的协调工作,并签定协调协议书。在完成以上工作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73 项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建199816 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 设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项目开工报批须交 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经批准列入建设投资计划后,主体工程方能 正式开工。九、水电站

14、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在完成开工报批后,进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 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 实现。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 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的 规定,因此在水电建设工程在实施阶段主要应监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水电站建设工程分部、阶段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小型 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验收工作属于政府管理职责范围,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小水电工程的业主主管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验收工作的部门, 并按分

15、级管理权限,分别管理验收工作。业主、建设、设计、施工、建设监理、 质量监督、科研、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为负责提供验收资料和有关报告 的单位。业主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负责验收资料和报告的汇总、刊印 工作。分部、阶段验收资料关系到工程竣工验收是否通过,因此需要有效的签证材 料,这些签证原件不少于5 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 位。1. 水电站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是指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可以 进行验收工作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验收工作组负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或监理主 持,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水行

16、政主管部 门派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鉴定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按现行国家 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分部 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竣工验收标准 制备;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2. 水电站建设工程阶段验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如基础处理完毕、重 要隐蔽工程、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等),应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检查在建工 程建设情况;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 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