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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 诉 状原告:马宁,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精神病人。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3-3-7-201室。身份证:230604198503214148法定代理人:马宝江,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工人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小区D-19-6-202室。身份证:230604195912241610,电话:13804671989被告:张春英,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3-3号7-201室。身份证:230604195902011643,电话:18245983340被告:孟莉丁,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2、,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七大路52-2-2-201室。身份证:230602197207140423,电话:15245996077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关于让胡路区电业村D-4号1单元502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马宝江是原告马宁生父,被告张春英是原告马宁生母。2011年9月6日被告张春英与被告孟莉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原告所有的让胡路区电业村D-4号1单元502卖给孟莉丁,价款只有12万元,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张春英只有为原告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处分原告财产,现原告无紧急事由,被告张春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卖原告所有的房屋,故意损害原告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而且被告孟莉丁明知马宁为精神病人,仍以过于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马宁房屋,是明知损害马宁利益而买受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特起诉到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 致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原 告:马 宁法定监护人:马宝江2012年 3月 28 日 证据目录原告法定监护人马宝江提交1、马宁精神二级残疾证复印件一份;2、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3、原告马宁与法定代理人马宝江、被告张春英、被告孟莉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产权已交易证明一份;5、被告张春英证明是原告监护人证明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