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合同起诉状用

上传人:hs****ma 文档编号:493919646 上传时间:2022-09-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5.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撤销合同起诉状用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撤销合同起诉状用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撤销合同起诉状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撤销合同起诉状用(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起 诉 状原告:马宁,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精神病人。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3-3-7-201室。身份证:230604198503214148法定代理人:马宝江,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工人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小区D-19-6-202室。身份证:230604195912241610,电话:13804671989被告:张春英,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大街93-3号7-201室。身份证:230604195902011643,电话:18245983340被告:孟莉丁,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2、,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七大路52-2-2-201室。身份证:230602197207140423,电话:15245996077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关于让胡路区电业村D-4号1单元502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马宝江是原告马宁生父,被告张春英是原告马宁生母。2011年9月6日被告张春英与被告孟莉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原告所有的让胡路区电业村D-4号1单元502卖给孟莉丁,价款只有12万元,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张春英只有为原告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处分原告财产,现原告无紧急事由,被告张春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卖原告所有的房屋,故意损害原告利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而且被告孟莉丁明知马宁为精神病人,仍以过于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马宁房屋,是明知损害马宁利益而买受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特起诉到院,希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 致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原 告:马 宁法定监护人:马宝江2012年 3月 28 日 证据目录原告法定监护人马宝江提交1、马宁精神二级残疾证复印件一份;2、房地产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3、原告马宁与法定代理人马宝江、被告张春英、被告孟莉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产权已交易证明一份;5、被告张春英证明是原告监护人证明一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 财务表格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