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冷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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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为加强需要冷藏、冷冻医疗器械(以下简称 “冷链 管理医疗器械”)的运输与贮存过程的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器械 在生产、经营、使用各个环节始终处于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 签标示的温度要求,特制定本指南。第二条(适用范围)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业企业和使用单位运 输与贮存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应遵循本指南。第二章 人员与设施设备第三条(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收货、验 收、贮存、检查、出库、运输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关 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工作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的培训,经考

2、核 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四条(冷藏冷冻设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应根 据生产、经营的品种和规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冷藏库或冷冻 库)、冷藏车、冷藏箱或保温箱等设施设备。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应根据经营、使用的品种和规 模,配备相适应的冷库或冷藏设备(冷藏柜/箱等)。第五条(冷库)冷库应具有自动调控温度的功能,需配备备 用制冷机组,机组的制冷能力应与冷库容积相适应。为保证制冷 系统的连续供电,冷库应配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双回路供电系统。冷库内应划分待验区、贮存区、退货区、包装材料预冷区(货 位)等,并设有明显标示。第六条(冷藏车)冷藏车应具备自动调控温度功能,车厢应 防水、密闭,车厢内留有

3、保证气流充分循环的空间。第七条(冷藏箱、保温箱)冷藏箱、保温箱应具有良好的保 温功能。冷藏箱应能自动调节箱体内温度;保温箱应配备蓄冷剂 及隔温装置,并符合产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储运要求。第八条(温控系统)冷库、冷藏车应配备温度自动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温控系统”)监测环境温度,建立设备运行、检查、 维修、保养档案。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一)温控系统的测量范围、精度、分辨率等技术参数能够 满足管理需要,具有不间断监测、连续记录、数据存储、显示及 报警功能。(二)设备运行过程至少每隔 1 分钟更新一次测点温度数 据,贮存过程至少每隔 30 分钟自动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运 输过程至少每隔 5分钟自动

4、记录一次实时温度数据。当监测的温 度值超出规定范围时,系统应当至少每隔 2 分钟记录一次实时温 度数据。(三)当监测温度达到设定的临界值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时, 温控系统能够实现声光报警,同时实现短信等通讯方式向至少2 名指定人员即时发出报警信息。冷库、冷藏车温度测点应当根据验证结论设定、安装。每个 (台)独立的冷库、冷藏车应至少安装2 个温度测点终端。温度 测点终端和温度监测设备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冷藏箱、保温箱或其他冷藏设备应配备温度自动记录和储存 的仪器设备。第三章 验证管理第九条(设备验证)冷库、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以及温 控系统应进行使用前验证、定期验证及停用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情 况

5、下的验证。未经验证的设施设备,不得应用于冷链管理医疗器 械的运输和贮存过程。(一)建立并形成验证控制文件,文件内容包括验证方案、 标准、报告、评价、偏差处理和预防措施等。(二)根据验证对象确定适宜的持续验证时间,以保证验证 数据的充分、有效及连续。(三)验证使用的温度传感器和温度监测设备应当经过具有 资质的计量机构校准,校准证书(复印件)应当作为验证报告的 必要附件,验证数据应真实、完整、有效及可追溯。(四)根据验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正确、合理使用相关设 施及设备。第四章 收货与验收第十条(收货管理)在进行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收货时,应核 实运输方式、到货及在途温度、启运时间和到货时间并做好记录;

6、 对销后退回的产品还应核实售出期间的温度记录。符合要求的, 应及时移入冷库内待验区;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第十一条(验收管理)使用冷库贮存的,应当在冷库内进行 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验收。验收人员应当检查产品状态,并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做好记录。第十二条(在库养护)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库期间应按照医 疗器械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和检查,应重点对贮存 的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包装、标签、外观及温度状况等进行检查 并记录。冷库内制冷机组出风口 100 厘米范围内以及高于冷风机出 风口的位置均不得码放物品。第五章 出库与运输第十三条(出库管理)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出库时,应当由

7、专 人负责出库复核、装箱封箱、装车码放工作。使用冷藏箱、保温箱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当根据验 证确定的参数及条件,制定包装标准操作规程,装箱、封箱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装箱前将冷藏箱、保温箱预冷或预热至符合医疗器械 说明书或标签标示的温度范围内。(二)按照验证确定的结论,在保温箱内合理配备与温度控 制及运输时限相适应的蓄冷剂。(三)冷藏箱启动制冷(热)功能和温度监测设备(保温箱 启动温度监测设备),检查设备运行正常,并达到规定的温度后, 将产品装箱。(四)装箱时应使用隔温装置将产品与蓄冷剂等冷媒进行隔 离。(五)产品的包装、装箱、封箱工作应当在冷藏环境下完成。第十四条(运输管理)运输冷

8、链管理医疗器械的,应当根据 运输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度要求、外部环境温度等情 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温控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 符合要求。第十五条(冷藏车运输)使用冷藏车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 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提前打开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将车厢内预热或预冷 至规定的温度。(二)冷藏车厢内产品的码放,与厢内前板距离不小于 10 厘米,与后板、侧板、底板间距不小于5 厘米,码放高度不得超 过制冷机组出风口下沿,确保气流正常循环和温度均匀分布。(三)冷链管理医疗器械装车完毕,及时关闭车厢厢门,检 查厢门密闭情况,并上锁。(四)检查温度调控和监测设备运行状况,运行正常方可启 运

9、。(五)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在装卸过程中,应采取保温措施确 保温度符合医疗器械包装、标示的要求。第十六条(装卸货管理)冷链管理医疗器械发货时,应检查 并记录冷藏车、冷藏箱、保温箱的温度,到货时,应向收货单位 提供运输期间的全程温度记录。第十七条(委托运输)委托其他单位运输冷链管理医疗器械 的,应当对承运方的资质及能力进行审核,签订委托运输协议, 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索要承运方的运输资质文件、运输设施设备和监测系 统证明及验证文件、承运人员资质证明、运输过程温度控制及监 测等相关资料。(二)对承运方的运输设施设备、人员资质、质量保障能力、 安全运输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委托前和定期审核,审核报

10、 告存档备查。(三)委托运输协议内容应包括:承运方制定并执行符合要 求的运输标准操作规程、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实时监测的要 求、在途时限的要求以及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四)必要时根据承运方的资质和条件,对承运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和考核。第十八条(委托贮存)委托其他单位贮存冷链管理医疗器械 的,受托企业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一条 的要求。第六章 应急管理第十九条(应急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冷 链管理医疗器械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的应急预案,对贮 存、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断电、异常气候、设备故障、交通事故等 意外或紧急情况,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防止因异常突 发情况造成的温度失控。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冷链管理医疗器械是指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 环节的运输、贮存过程中,其各个环节始终处于产品标签说明书 所标示的特定温度环境下,以保证产品质量的管理。一般情况下, 冷藏温度在 2 至 8 摄氏度之间,冷冻温度在-20 摄氏度以下。第二十一条本指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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