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493906232 上传时间:2023-12-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2006年3月28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国调办建管200613号),于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特点制订,并征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 该规定全文如下: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分为施工合同验收、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和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专项验收。第

2、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水北调东线、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各项验收工作。截污导流工程验收可参照执行。 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有关事宜国务院另行决定。第四条南水北调工程的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设计变更、修改文件,以及施工合同等。 第六条验收工作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下同)负责。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对于不同意见应有明确的记载并作为有关验收主要成果性文件

3、的附件。 第七条验收中发现的不影响验收结论的问题,其处理意见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必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竣工验收前各项验收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直辖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根据南水北调办的委托,承担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法人(或委托和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批准开工后,应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第二章 施工合同验收 第十条施工合同验收是指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种验收。 第十一条施工

4、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适当增加阶段验收以及其他类型的验收并在合同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合同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其中分部工程验收可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建设管理委托或代建合同中应明确项目管理单位有关验收职责。 经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蓄水、通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第十三条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代表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必要时可邀请工程参建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

5、分别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以及“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的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鉴定书报送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第三章 专项验收与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专项工程以及有特殊内容要求的专门项目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验收、环境保护验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验收、工程档案验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项验收。 第十七条专项验收按主管部

6、门制定的有关验收办法执行。 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前完成。 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验收通过的鉴定(或评价)等结论性文件, 由项目法人在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报送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水库工程蓄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安全评估。 需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及范围由南水北调办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承担南水北调工程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安全评估,向项目法人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第四章 设计单元工

7、程完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设计单元工程的划分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有: 1.建设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2.工程项目全部完成; 3.施工合同验收完成; 4.要求进行的水库工程蓄水或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已经完成; 5.有关专项验收已经完成; 6.工程决算报告已经完成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已经做出; 7.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需要在验收前提交和备查的文件资料已经准备就绪; 9.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验收主持单位、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

8、目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专项验收委员会(或工作组)代表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做好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验收会议,负责报告情况和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上述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元工程需要进行完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验收主持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并明确是否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管

9、理工作报告; 2.专项验收鉴定(或评价)结论性文件; 3.要求的重要工程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工程决算报告或概算执行情况报告; 6.需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通过完工验收的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定为合格。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第五章 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后,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或中线一期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局部工程需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完工(通水)验收。 部分工程完工

10、(通水)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范围及具体验收要求由南水北调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六章 验收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对其提交的验收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于验收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等原因导致有关验收结论有误的,由资料提供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验收委员会成员在验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违反纪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较重的,依照规定给予或移交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不及时组织验收或对不具备条件的工程组织施工合同验收时,

11、由验收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工程移交 第三十三条工程移交包括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移交以及项目管理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移交的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其它固定资产以及应移交的工程建设档案。 通过合同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并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施委托或代建的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将工程项目移交项目法人管理。 工程参建单位应完善工程移交手续。工程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有双方代表签字。 第三十四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完成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后进行工程移交。对不影响工程使用的遗留问题,

12、经交接双方同意,可在工程移交后由有关责任单位继续完成遗留问题处理,直到满足设计要求。 有关专项验收或工程完工验收等验收成果性文件中对验收遗留问题以及处理责任单位应有明确的记载。 第三十五条工程移交后,如发生由于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应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十六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落实已经通过设计单元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工作责任;具备运行条件的工程项目可以投入运行。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验收过程中的有关程序及质量评定执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以及南水北调办制定的补充规定和技术性文件。 第三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办法由南水北调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根据施行情况,由南水北调办负责适时修订。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