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海通大厦房地产项目销售代理合同写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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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通大厦销售代理合同“海通大厦”销售代理合同发展商:南京海天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地 址:南京江宁区科技园兴民南路78号代理商:南京星闻营销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乙方)地 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2-1号(江苏侨办)A座3F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的态度,甲方将其所开发的2处物业,分别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秦淮路100号综合物业(物业名称“海通大厦”)和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管委会西侧,“瑞景文华”项目西北侧的别墅物业(暂定物业名称“名家别墅”),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其中有关“海通大厦”销售代理合作事宜约定如下,“名家别墅”项目的正式代理合同另行签定,本合同中所有约定仅限于“海

2、通大厦”项目。第一条 标的甲方开发建设的“海通大厦”项目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秦淮路100号,占地6597.51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为40,670.71平方米(以实际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机动车位272个。(附规划图及土地使用权复印件)。一、 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海通大厦”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为40,670.71平方米,其中地下室3723.26平方米,1-4层商业裙楼(含餐厅) 10,077.04平方米,5-27层写字楼26,870.41平方米(以上数字均以实际规划批准为准)。(见附件设计图)。第二条 总则一、本代理合同为独家代理合同,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履约期间,不会自行在南京或其

3、他地区公开发售该物业,亦不会委托除乙方以外任何第三者作为其代理人在南京或其他地区销售该物业。二、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有关合法项目文件,确保项目进入市场销售的合法性。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其代理行为的有关合法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确保其代理行为的合法性。三、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制定该物业详尽的销售策划等相关报告。在报告中 提出之销售策略及销售方案,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执 行。甲、乙双方在整个合同期限内,均应严格执行上述策略及方案(如市 场发生变化,该策略及方案可由乙方提出变更建议,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 方可予以变更),以保证该物业的销售成功。四、乙方在履行本代理合同中,应为甲方获得最大的市

4、场效益和经济效益而尽其 所能,并以此为订立本合同的诚信表示,甲方以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为对应。第三条 代理期限一、销售代理期限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二、代理期限的延续与终止,双方应于本合同代理期限完结前30日内决定。三、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第四条 销售价格与销售进度一、该物业销售价格由双方共同约定,并以将双方签署的价格表作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二、该物业的销售价格表每季度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进行一次调整,双方签署后则原执行的价格表同时废止。三、该物业的销售进度(包括各阶段销售与回款计划)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及第一阶段市场推广后由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5、,销售进度表作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第五条 市场推广费用一、 所有该物业之广告推广费用为项目总销售额的2%(不包括售楼处的内外部装修、家具、样板房装修),以此作为乙方制定相关计划的预算依据;二、 所有该物业之广告推广费用均按照乙方计划、甲方批准的实际发生数每月进行结算,即每月底甲方向乙方结算并支付当月发生的所有广告推广费用。若因特殊情况需预先领取备用金,则乙方提前向甲方申请,甲方核准后支付并实销实报。三、乙方之广告工作计划及推广预算须经甲方批准后方能执行。四、所有广告投放及设计、制作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五、其他或即时发生的预算外推广费用,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交预算,经批准以实报实销方式由甲方支

6、付。六、广告费用包括报纸、杂志、电视、制作物(如楼书、DM、展板、礼品等)、长效媒体(户外灯箱、看板、指示牌、围墙等)。七、为便于前期开展各项工作,在本合同第四条中涉及由甲方支付的各项市场推广费用,在甲乙双方签定本合同之附件(价格表与销售计划)及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的保证金之前,定单经甲方盖章确认后,可以由乙方先行垫付,甲方应每月结算。第六条 甲方职责一、 甲方应履行承担销售合同中业主或卖方责任。二、 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所有项目房产产权清晰,无产权争议,如发生有关债权、债务、质量等责任与纠纷及一切法律事务,均由甲方自行负责。三、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甲方签字盖章的与销售有关

7、的所有资料与图纸。四、 在本合同期间,甲方提供现场售楼处供乙方无偿使用,并免费提供相应办公设备、办公用具、水、电;以上资产物品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在销售总代理期限内享有使用权并负责保管、维护;乙方在代理期间承担电话费用。五、 甲方负责提供出纳人员、销售后服务等人员配合相应的销售工作,上述人员的工资由甲方承担并按双方商定的工作程序进行统一管理。六、 甲方应对乙方提出的需由甲方确认的各项事宜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在本合同期间,甲方发生有关物业销售事宜的变动,应及时向乙方进行传达和通报。七、 甲方须于开盘前完成现场销售中心的装修及布置工作。八、 在乙方总代理期限内,甲方有权更改有关物业的单位销售

8、价格或付款方法,但应事先征询乙方之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可通过增加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形式,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销售方案。九、 在代理期限内或代理期限结束的后三个月内,甲方应对乙方所受理的准客户(有认购意向并已签订认购书之客户)予以确认。确认的客户最终无论是经由乙方或甲方直接成交的,均视作乙方成交,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及溢价奖励。十、 在乙方代理期限内,所有与承购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均由甲方最终审核、签字、盖章。十一、 甲方负责收取每笔成交物业的认购定金,并由甲方提供认购定金的收款凭证。十二、 甲方应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之约定按时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溢价奖励。十三、

9、甲方应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因建筑、施工、质量、客户产权以及交房日期等方面产生的问题。第六条 乙方职责一、 乙方负责该物业的市场调研、销售策划(包括全部实施文本、价格方案及案头工作)、组织与控制等,并应提前报请甲方批准,经确认后实施。任何主要策略及价格方案的变动,均应书面报请甲方批准方可实施。二、 乙方需从市场销售物业之角度提供相关工程的市场资讯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布置、机电设备等,以及对有关施工图纸的专业审查。三、 乙方所提出的策划方案、广告方案的确定以及各类销售资料的制作、现场布置等一系列工作及计划均需事先征询甲方意见并获得甲方批准确认后方可予以实施。四、 乙方应落实该物业销售所必需的销售策划

10、人员等以保证代理任务的全面完成(该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五、 在本合同生效后,根据甲方确认的广告、制作预算,乙方有责任指导及督促广告、制作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完成相应工作。六、 乙方在代理期内,应根据实际市场情况,提出和确定每期媒体广告的发布日期及版面安排,以及相关SP活动的组织计划,并报请甲方批准。七、 在物业正式开盘之前,乙方需以每月月报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进度报告和市场动态分析,以便甲方及时掌握进展状况,检讨市场策略。待物业正式开盘之后,乙方需以每月简报的形式,对该物业的销售情况、市场分析及下一步销售计划与甲方进行沟通、协商,以利于市场策略及工作的及时调整与落实。(具体的销售计划见附件

11、)八、 乙方应尽力利用其传媒关系网络及客户资源为甲方推广该物业。九、 乙方承诺在该物业租售现场之专案人员将统一着装、统一管理、严格要求,以维护项目形象。十、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该物业的任何销售行为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十一、 在该物业正式公开销售之前,乙方应提前拟定相应的市场操作计划,该计划分别界定每期物业公开销售时间及进度。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一、 甲方有权提出调整各阶段的销售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折扣等方案,但需事先向乙方说明并获得乙方同意。二、 甲方有权全面了解乙方的销售安排、市场推广方案、实施进度等情况,并对乙方之日常工作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一、 乙方有

12、权按销售方案和实际市场动态,对广告及市场推广费提出合理预算的建议,但每月广告支出计划均需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批准后实施。二、 乙方有权在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各阶段目标销售价格基础上,制定出一套合理的统一报价,并报请甲方批准确认后施行。三、 乙方有权在发布该物业的报纸、电视、灯箱、横幅、围墙、楼书、单页等各类广告上以销售总代理及销售企划的身份刊登乙方公司的名称、标记及电话号码。第九条 代理费结算一、双方同意按乙方实际成交的销售面积,以独立核算的方式结算,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物业的代理费。支付币种以人民币计算。二、代理费结算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基准结算标准:乙方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5%提取代理物业的销

13、售代理费。即: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销售计划(在附件中体现),乙方每月完成相应的销售计划,则甲方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5%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若乙方在该月没有完成相应的销售计划,则甲方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4%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若乙方在该月超额完成相应的销售计划,则甲方按照实际销售额的1.6%向乙方支付销售代理费。三、因承购方原因,未能如期与甲方签订预售合同,则依相关规定没收承购方已付的定金之50%给乙方作行政费用(以不超过上述规定之代理费为限)。四、代理费结算时间及方式:当客户与甲方签定销售合同,同时向甲方支付所购买物业总房款的40%及以上并到帐后,视为乙方代理完成,甲方须向乙方结算相应的销售

14、代理费。销售代理费为每月结算一次,时间为每月25日,甲方支付到帐时间为每月月底。五、在每个结算期内,甲方须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二、四款之要求和双方核定的本月销售计划按时支付乙方当月的全额销售代理费。若甲方逾期支付销售代理费则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理。第十条 溢价奖励一、甲乙双方商定根据市场和现场销售等情况,每三个月双方签定一次目标销售价格;如果在上次双方签定目标销售价格的三个月后,双方就下三个月的目标销售价格都没有提出调整的疑议的,则双方按照前一次签定的目标销售价格继续执行。溢价的结算以实现销售当月前的最近一次双方签定的目标销售价格作为标准。二、同时乙方将根据该物业每套单元实际情况,于

15、该物业在每次公开发售前以上述设定的目标销售价格为基础,制定出每套单位相应的最低销售价格,经甲方认可后,作为乙方日后溢价奖励的计算基础。若因甲方关系客户原因造成低于双方签定的目标销售价格成交,则溢价奖励和销售代理费的结算仍按客户认购当日双方已确定目标销售价格表中的表价为准。(附价格表)三、实际销售时,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低于上述最低销售价格销售。四、若乙方在项目销售过程中,按双方签定的目标销售价格进行销售的,则乙方没有溢价奖励;若本月在项目销售过程中,平均销售价格超过本月前最近一次双方签定的目标销售价格时,则超出的部分为销售溢价,甲方按本月其销售溢价总额的50%与乙方进行结算,作为乙方溢价奖励;五、在具体销售及每月佣金、溢价结算过程中,某单位房屋的溢价奖励结算标准,则按照上述结算条款,与销售佣金每月共同结算,并向乙方支付。六、车库价格及代理费用另附协议。第十一条 保证金一、 双方商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信心的保证,即乙方承诺根据合同附件中的约定按时完成销售目标。该项保证金由于乙方在双方对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全部签定完毕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同时乙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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