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精品】采购管理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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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採購管理作業規範94年10日26日 93學年度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壹、目的為落實本校請購、採購作業日臻完善、運作靈活、提升績效,並有依循之準則,特訂定本作業規範。貳、依據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專業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嚴格執行預算,經濟有效使用各項經費及使各單位對工程、財物、勞務採購作業有所依據。參、實施原則一、財產之購置除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維修工程等重要事項另專案規劃辦理外,教學用機械儀器、材料、圖書刊物、交通運輸設備及什項物品等之採購,除政府採購法有規定,依其規定辦理外,依本辦法辦理之。二、財物之申購由使用單位依據學校整體

2、發展計畫及教學發展目標,並配合教學需求,編列年度預算。三、本校一切財物購置均需透過年度預算之編列,凡未列入預算者除緊急性或維護學校資財避免重大災害之維修支出外,不得動支學校經費。無預算之採購案需先協調預算來源,簽請核准後方可辦理。四、本校之採購作業,除接受政府各項補助款,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須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五、採購金額達壹佰萬元(含)以上,除使用學校預算且採購物品屬定製品、專利品或有版權之產品經報奉校長核可外,採公開招標;一般採購依比價及議價方式辦理。六、採購業務區分:1.財物採購:一般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僱傭或其

3、他不屬工程、圖書採購者皆屬一般採購。2.勞務採購: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3.圖書採購:書籍、期刊、雜誌、資料庫、視聽資料、多媒體資料之購置,屬圖書採購。七、辦理採購時,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八、各單位辦理採購作業,均須遵循本採購管理作業規範辦理,不得意圖規避本作業程序,分批辦理採購;除有特殊因素須辦理分批採購時,應先校長簽准後始可辦理。肆、採購作業程序:一、提案:有關政府機關獎補助款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

4、規定辦理。各科財物之申購由科務會議提案研議通過後,送交總務處彙整簽核,排訂執行優先順序並備案提報。二、預算編列:1.各單位依預定採購計畫中之項目及金額,編列年度財物採購預算,送交會計室審議,再提行政主管會議討論協調,編列總體年度預算,提案董事會通過後執行。2.教育部補助款依據部頒標準及採購項目編列執行優先順序送專責小組會議審議。3.各單位財物採購之執行,按採購流程管制預算之使用。三、請購要點:1.各單位計畫購買之物品,由申購單位根據核定之預算及項目填寫申購單,寫明儀器設備之名稱、規格、單位、數量、用途說明及初估金額,送請總務處統籌辦理,呈送主管簽章。必要時得另附圖案,說明書或樣品明細表、型錄、

5、或儀器設備配置圖等詳細資料,以免錯誤及造成訪價、詢價上之困難。2.若請購單位必需指定廠牌產品者,應註明原因。3.一般物品之經常性採購,由總務處調查評估遴選合格供應商成為協力廠商;辦理此類物品採購時,得由經管人員逕行聯絡協力廠商報價,填申購單奉核定後辦理。4.各單位受政府機關補助款辦理之採購,應依據政府機關公函指示之原則及配合作業相關注意事項,使此項經費運用能符合政府機關之各項規定辦理。5.緊急採購或修護案件,校長得隨時核定行之,如因情節緊迫得授權總務主任處理之,惟仍事後補辦申購及驗收手續。6.國外採購:各單位向國外申購物品,應依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各申請單位須覓進口代理商,談妥價

6、格條件,協調代理商簽訂合約,依採購程序辦理。四、採購流程:(一)請購單位於提出請購(修)案時,應至少附一家估價單後送總務處事務組參考。如因特殊原因無法附估價單時,應予說明。(二)採購案送核時,請購(修)金額在5,000元以下可免取具估價單,金額在5,001-10,000元(含)以下者得僅檢附一家估價單,一萬元以上者須檢附三家估價單。如因特殊原因無法有三家廠商報價時應予說明。(三)估價單應載明聯絡人、電話與日期,並以正本為原則,財物之型錄、圖樣亦請儘量連同估價單一併提供總務處事務組參考,彙整後送核。(四)採購之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7、1.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2.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3.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五、底價訂定1.採購金額逾壹拾萬元以上案件,底價由請購單位填寫底價分析表為預估底價,再由承辦單位詢三家廠商(含)以上報價,與申購單位研議後(訂定底價討論會議)訂為建議底價,呈送校長後為核定底價。2.採購金額壹拾萬元以下,以三家廠商(含)以上,依比價方式辦理採購案件,得免定底價。3.採購金額參拾萬元以下核定底價,得由校長或其授權人為之。4.底價需以外幣折算新台幣者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台

8、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六、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七、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八、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九、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3.小額採購。十、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

9、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伍、注意事項一、採購案辦理公開招標或比、議價時承辦單位應通知下列人員參加:1.主持人:預算在壹百萬(含)以上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擔任,未達壹百萬元者由總務主任或其授權者擔任。2.會辦人員:使用(申請)單位及總務承辦單位派員擔任。3.監辦人員:會計室派員擔任。但監辦單位得依政府採購法視情形不派員實地監辦,而以書面審核監辦。另未達壹拾萬元之採購案,在不派員監辦情況下,亦得免採書面審核方式監辦。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

10、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三、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四、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無法決標者,亦同。五、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六、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除選擇性招標之規格

11、標與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應以書面通知各廠商外,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七、儀器設備採購押標金為5,保固保證金為決標總價2。八、工程招標押標金為5,保固保證金為決標總價2。九、採購之分層權責劃分如下:(一)壹萬元(含)以上,未達壹拾萬元者,由申購單位徵詢一家廠商(含)以上報價後,填妥申購單送事務組彙整,總務處再公開徵詢兩家以上廠商報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二)壹拾萬元(含)以上,未達壹佰萬元者,通知三家(含)以上廠商進行比議價辦理。1.申購單位取具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先確認經費來源及初估預算數後,送總務處辦理。2.由總務處事務組詢取三家(含)以上廠商之估價單,採(公開)議價,或報價最低

12、廠商再進行議價。呈請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准後。(三)壹佰萬元(含)以上,未達伍佰萬元者,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辦理:1.取具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先確認經費來源及初估預算數後,呈請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准後辦理。2.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訂定底價。3.上網公開招標公告,公佈採購相關資料。4.會同申購單位主管、會計主任監辦公開招標。(四)伍佰萬元(含)以上,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辦理:1.取具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先確認經費來源及初估預算數後,呈請總務主任、會計主任、校長核准後辦理。2.上網公開招標公告、本校門首公佈或當地報紙廣告刊登採購相關資料。3.會同上級機關監辦,及申購單位、會計單位、專責委員代表辦理

13、公開招標、簽約、驗收等相關事宜。十、採購案如因故流標,依採購程序重新辦理。十一、補助款經費採購案之採購,如使用單位採購項目需變更,由使用單位提報說明,研發室召開臨時專責小組委員會會議檢討,結論簽奉核定後,逕行變更採購項目。十二、採購之儀器設備、圖書刊物僅有獨家廠商經營或必須指定一家廠商或係由其他機構讓售無法招標或比價者,得採直接議價方式辦理。如係指定一家廠牌時須由申購單位敘明原因交總務處事務組採購評估審核;並請該廠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三、本校對接受政府機構補助半數以上金額之設備採購,其單價在新台幣壹佰萬元以上者,均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陸、辦理驗收及會同驗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採

14、購金額壹拾萬以下,驗收時由原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授權人主驗之,得免另行製作驗收記錄,由主驗人逕於黏貼憑證驗收證明欄簽名驗收之。二、採購金額壹拾萬(含)以上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案,驗收時均應由承辦單位(總務處)辦理現場驗收,並製作驗收記錄。該記錄由參加驗收人員簽認之,並於核銷時檢附。三、驗收人員應根據採購相關文件,逐項檢查驗收,並注意合約訂定之其他項目。四、財物需經安裝測試者,應俟安裝測試完成後,始得驗收。訂購時如載明係分批交貨者,得分批驗收。數量較多之物品,得採分組抽樣方法點驗。五、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

15、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校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六、申請單位申購購置案奉核後,即通知廠商送貨,並通知會計室、保管組按照奉准之申購項目逕行驗收。七、申請單位驗收時應注意所購置財物之數量、品牌及規格,驗收合格後黏貼支出憑證,送交事務組辦理核銷。柒、結案核銷:一、事務組彙整年度財物購置各案,依本校預算自行採購或教育部專款補助採購,分別核算採購金額運用情形。二、各財物採購案依作業時限分別辦理結案,並建檔備查。三、製作核銷清冊,依規定辦理結報。捌、其他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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