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脉瓣置换手术成功案例-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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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动脉瓣置换手术”成功案例基本案情:2004年11月4日,杜某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从200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杜某因间断胸闷气喘、乏力于2011年4月18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被确诊为:1、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2左室功能下降;3、肺动脉高压(轻度),并进行了手术。杜某于2011年5月28日出院。出院后,杜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赔。保险公司辩称:杜某的手术不属于赔付的对象,理由是双方所签订的国寿康裕重大疾病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包含手术。法院审理查明: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2、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格式条款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向杜某进行了说明,故其辩称格式条款中主动脉瓣膜手术可免除其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一审判决。据此:法院判处保险公司向杜某支付保险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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