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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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紧急 避险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 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 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2、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 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所谓正当的避险意图,是指避险 人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险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 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 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7、特别例外限制紧急避险的特别

3、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 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对这些人来说,一旦发生危险,必须积极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 他们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8、避险过当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避险过 当应当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必要限度的避险行为,并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2) 行为人在主观上对避险过当行为具有罪过。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 失。例题分析:甲驾驶公交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辆违章大货车迎面疾驰而来,为了避免与大货 车相撞而保障公交车上几十名乘客的安全,甲迫不得已将公交车驶上了人行道,结果将骑自 行车的乙撞成轻伤。甲的行为()。A.属于紧急避险,甲不负刑事责任B.不属于紧急避险,甲应负刑事责任C.属于正当防卫,甲不负刑事责任D.不属于正当防卫,甲应负刑事责任【答案】A。解析: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甲在紧急情况下,采用了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属于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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