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493861161 上传时间:2022-11-07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暐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

2、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

3、、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五)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六)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七)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 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

4、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旅游局及国家旅游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中央一级单位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全国性旅行社集团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单位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三)其他旅行社由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

5、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实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三名; (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6、: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一名; (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三条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业务用汽车等。第十五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

7、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经理和业务主管人员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章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 (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邵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8、。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十九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

9、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曰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

10、,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 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行社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许可证副本。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三条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11、。 第四章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

12、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第五章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根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分社是指年接待旅游者达到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的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

13、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 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旅行社设

14、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门市部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实行以下四个统一: (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三)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 (五)统一旅游路线和产品。 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六章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四)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六)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