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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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成功注册了异地分公司,接下来又有问题了,税收要如何缴纳 呢?有什么关于分公司税收的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分公司的税收 问题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 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 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抵减 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

2、得税, 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 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 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进行分配。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 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 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 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 应

3、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若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分 公司,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并 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 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 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后,多退少补税款。若分公司独立核算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

4、税。异地注册分公司税收如何缴纳:分公司和子公司要怎么纳税一、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权衡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 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实行独立核算,则可由总 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公司调节盈亏,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当然,在设置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应当综合考虑: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置的分支机构 可能出现亏损时,应当选择总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 非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弥补 ;如果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

5、由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且总 公司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得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当总机构亏损,新设置的分支机构可能盈利时,应当选择母子公 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自我积累资金求得发 展,总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资产转移给子公司, 把不良资产处理掉。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当总机构享受税收 优惠而分支机构不享受优惠时,可以选择总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机构 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税收优惠政策,则当分公 司开始盈利后,可以变更注册分公司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 政策,这样会收到较好的纳税效果。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风险责任问题,

6、分支机构由于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不利于进行独立的利润分配。同时,分支 机构如果有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 可能会牵连到总公司,而子公司则 没有这种担忧。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 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但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 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7、 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 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 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后,多退少补税款。这样,就为分支机构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 保障。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设立初期分支机构面临高昂的成本 支出,所以亏损的概率较高,通常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较为合适,可以 享受和总部收益盈亏互抵的好处。经过两三年的经营期间,分公司开 始转亏为盈时,再把分公司变更注册为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分支机 构对总机构的法律影响。三、八类分支机构不

8、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 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 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 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

9、税,其经营收入、 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 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 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 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 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 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 得税。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 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 所得税。6、新设立

10、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 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分公司的登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 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具体内容为: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 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 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30日 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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