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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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民族文化传统和传统知识不断传承、 创新和积淀的成果 ,它既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 ,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 更是人类创造力的重要源泉。 下文是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欢迎阅读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本省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 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以及

2、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 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本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 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本省优秀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存,应当正确处理传承、 发展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3、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保存工作,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加而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七条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保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4、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采用接收、征集等方式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得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并将电子档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份。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具

5、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当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认定后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 经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三条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县 (市、区 )或者乡 (镇、街道 )都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列入相应级别的

6、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认定:(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五人以上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建议、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 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过 ;(二)初评意见通过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九人以上的专家评审委员会, 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公示,向社会公开

7、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 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 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 ;情况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

8、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 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政策扶持机制,采取下列措施, 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 ;(五)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

9、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并享受传承资助;(二)参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报酬;(三)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持。第二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10、,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向公众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室 )和传习场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和传承、传播活动。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11、文化、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学术研究、教学等方面的专长、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承、传播基地。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 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捐赠或者委托各级各类文化馆 (群艺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收藏、 保管或者展示, 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有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

12、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活动。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需要,定期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提高学生保护和传承、 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一)非物质

13、文化遗产的调查与研究;(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传播;(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研究、传播、生产性保护基地建设;(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六)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执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认定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具有较为完整的实物、资料;(三)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第三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和建立档案;(二)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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