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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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容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信息化革命,互联网正以超乎人们想像的速度,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近年来,在一些大案要案面前,司法机关的独立裁判迫于网络舆论的压力,司法的天平无不受网络舆论的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网络舆论监督对法官独立审判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冲击,旨在探求两者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从而推进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良性、阳光、有序、和谐互动。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权独立审判裁判权冲突与平衡 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信息化革命,互联网正以超乎人们想像的速度、深度和广度影响着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同样

2、也影响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可以说,现今网络舆论铺天盖地,无所不在,对人们的生活产生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而“网络民意”也已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热门词语。作为一种舆论监督,网络民意在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中的确能够制约公权力的滥用。但是与此同时,网络舆论的形成也对司法独立构成了一定的冲击。近年来在一些大案要案面前,司法机关的独立裁判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有的法院和法官迫于网络舆论压力,司法的天平不得不倾斜。那么,在当今社会,如何正确处理网络舆论的表达自由与法官公正独立的审判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准两者的平衡点,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文从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和特征入手,通过分析网络舆论监督对法

3、官独立审判可能造成的影响,探寻两者的平衡点和结合点,从而旨在推进网络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良性、阳光、有序、和谐互动。 一、网络舆论与网络舆论监督概述 所谓网络,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简单的来说,网络是用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将分布在不同地点的多台自治计算机系统互相连接起来,按照共同的网络协议,共享硬件、软件和数据资源的系统。至于舆论,就是群众的言论;言论,通俗地说,就是对各种事物的议论。网络舆论即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网络信息传播途径,众多网民对某一社会现象、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观点,达成的某种共识。而这种网络共识会形成相对

4、的舆论倾向,从而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是公众对于公共事务通过信息网络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网络舆论具有快速形成和多元分散的特点。 而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我国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广义说。这主要是从传播学的视角来审视。广义说观点认为,凡是通过网络监督的行为,都属于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监督“是指以互联网为平台,通过网络技术如电子数据库、电子课件等和各种网络形式如网页、电子邮箱、电子留言板、虚拟社区等,对掌握一定社会公共权力者行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过程,以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它的形成是依赖互联网的各种功能而实现的。它是指“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

5、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即“广大公众利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实现监督”。也“就是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2、狭义说。此种观点认为,上述看法太过笼统,网络舆论监督主要是网络意见监督。因为在前网络时代,媒体传播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在社会语言中,舆论监督几乎成为媒体新闻舆论监督的同义语。但在互联网上,舆论监督更多的是通过新闻跟帖、论坛等产生作用的。有人根据事实和意见的明显区别,将网络媒体的监督功能具体划分为网络新闻监督和网络舆论监督。所谓网络新闻监督是指传播

6、者以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新闻事实的方式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其本质是事实监督。而网络舆论监督,则是指网民通过在互联网上表达倾向一致的意见来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其本质是意见监督,即通过网民的集体意见对现实中的国家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 3、权利说。这主要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研究。认为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自己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网络舆论监督就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有效手段,它是现代科技同现代民主恰到好处的结合,为改革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平台,是现代文明的体现。网络舆论监督是科技发展与民主政治有机融合的结果,为改革

7、开放的深化和人民权益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一个个网络舆论监督事件显示出民间网络反腐的力量。 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和意义就在于为反对腐败、调节社会、构建和谐提供一种新的动力机制。它既是互联网进行的代表公众(公民)权力运作尤其是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的监督。又是社会公众利用互联网的舆论表达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现象以及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所实施的检查评定和督促。笔者认为,所谓网络舆论监督,就是公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广泛、充分的交流和发表建议和意见;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相关社会事务和新闻事件,进行褒贬与评价,对其重要性进行判断。在我

8、国,由于互联网进入的时间并不长,所形成的网络舆论监督也处于成长阶段。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以下特点和功能: 首先,从传播学角度来看,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广、效率高。将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监督进行对比,网络媒体在监督方式、监督力量、监督影响、监督效果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突破了传统媒介,网络舆论监督的范围更广、效率更高、方式更灵活、信息交互更充分。在传统媒体传播的语境中,信息往往呈现出强势的单向流动,读者作为受众往往没有或很难获取与传媒平等的话语权。而在网络传媒时代,借助电子邮件、BBS等信息交互工具,使读者结合内容讨论、参与媒体建设的热情极为高涨,读者舆论的影响大大增强。 其次,从辩证的角度来看,网络舆

9、论本质上就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媒体有利于信息快速畅通的传递和提高大众的民主意识,有利于执政党改进工作作风。弊端在于普及率不高影响网络媒介的宣传效果;“再生新闻”导致新闻的真实性危机;异质文化思想形态的渗透致使舆论导向难度增大。“公共性”的舆论监督本质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交往空间中得到真实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网络舆论监督更接近舆论监督的应有之义。它突破了媒介监督的范式,把监督的主体权回归给公众。在监督方式上实现从上至下到由下而上,从依赖权力到自主施力的回归。从舆论一律到多元趋同。这样开放的交流更有利于听到不同群体的意见,增强舆论监督行为的理性。同时网络的技术缺陷和社会现实,阻碍其完成完整意义上的公共

10、性的本位回归。具体而言,网络舆论监督本体组成阶层的不全面是实现民主监督的巨大局限;舆论监督主体严重缺失,虚假信息和非理性的情绪宣泄阻碍公众论坛的实现;政治和经济势力对网络媒介的侵占和垄断。通过网络,来自社会底层的信息、观点、声音找到了一个“出口”,网络扩大了受众表达权,但其最致命的缺陷在于信息的准确性无法核实,需要通过法治和公民教育来解决“双刃剑”问题。 第三,从个案研究的角度来看,网络舆论监督呈现出的特质及其对事件的影响更是不可低估。我们以刘涌案为例,可以看出网络媒体的交互式发展已经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模式,网络的舆论监督具有传受的及时性、交互性、多元性、整合性,内容的海量性、形式的多样

11、性等特点。而今年6月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免除处罚案,更进一步显起出一个强大的舆论环境,同时反作用于传统媒介,让更多的网声”在一个交互的平台沟通中得到更广泛的重视。由于网民意见的发表门槛低、接近性强;开放性,零门槛;集思广益,信息互补;无利益驱动,追求事实真相,结论客观;自我过滤功能等,使得民意的表达更直接、更准确;舆论的形成更具广泛性、代表性;监督效果更快速、更公正。可以说,当今社会,社会化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无处不在,并呈现出了一些显而易见的特点:舆论监督的广泛性;舆论监督的及时性;舆论监督的强大性;司法机关与民众的互动性;解决问题的公开透明性等等。 二、网络舆论监督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冲突和

12、影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上网来获取信息,网络已成为转型期民意表达渠道,正是由于网络舆论往往一呼百应,也使各地有相同利益诉求的个体迅速集合成一个利益群体,导致掌控社会重大传播资源的网络舆论对于未结案件的散播,造就强大的舆论价值倾向极其容易形成有效的“网络舆论审判”,从而也给法院审理案件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监督对审判独立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可能对司法程序的正当性造成冲击。网络舆论的大众监督权与司法裁判权毕竟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权能,权能的运行模式大不相同。网络对案件信息的收集没有范围的限制,也没有诉讼程序那样的严格限制,是一个开

13、放的过程,讲究时效性。形成网络舆论的案件信息可能很局部,也可能很全面。当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的时候,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具有更大的实质上的公正性。但法律却并不要求甚至禁止法院寻找、实现这样的公正。网络舆论可以令人信服地报道行政机关侵犯了某一个公民的利益,但法律不仅不主张法院在该公民不起诉的情况下保护他的权利,也不允许法院在公民超越起诉时效而起诉的情况下保护他的实质上公正的权利。但网络舆论常常不顾这些法律的禁条,弘扬具有绝对意义的政治正义。不仅千方百计满足大众的知情权,而且还常常充当“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者”的角色,一味地为当事人鼓与呼,使法律的“冷漠”与网络媒体的“热

14、情”形成鲜明对比,使其倍受到人们的欢迎。 从司法公正来看,法官要依法独立审判,首要的就是要严格按程序办案,而诉讼程序是一个封闭的法律程序,注重的是“按部就班”,其信息来源渠道受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规则的限制。法官判案的过程是一个审查、判断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证据的合理性过程,未进入诉讼程序的信息、证据不应当成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裁判的事实依据来源受到如此严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裁判也就很难完全依客观事实进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因此,所谓裁判的公正性也只具有

15、法律上的公正性,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质上的公正性,法院对于那种事实上正当,但在诉讼中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作出驳回的裁判,就体现了公正与实质公正的明显区别,但这正是诉讼制度、法治主义的本质。可见,司法裁判权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按照一整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行使,由此而得到全社会的遵从。 针对网络舆论而言,它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事实的客观真实,特别是当网络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法庭推向了社会,法官的独立性和理性就不存在了,法律的权威和理性也不存在了。如刘涌案,该案引发了司法独立与网络媒体报道(民意或舆论)的关系、程序

16、正义与实体正义、法学专家为应律师邀请对具体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书的利弊,等等诸多问题的大讨论。由于司法审判更注重证据规则,追求法律事实,在我国审判体制还存在行政化、地方化的弊端,加之法官的独立审判和抗干扰能力较弱,在高强渗透力的网络舆论面前,法官很难避免对社会舆论信息的接触,并极易影响法官通过封闭的法律程序进行理性判断。 (二)有可能对法律适用的公正性造成冲击。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官审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也不受网络媒体的影响或干涉,网络舆论也无权干涉审判活动。但在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司法活动不仅成为社会的一个热点,而且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网络舆论已对司法活动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有的网站和网民片面理解言论自由,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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