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与政策教育管理知识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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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课程讲解发票管理基本政策并结合典型案例讲解与发票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容包括发票的基本制度、发票的印制和领购、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发票与合同关系成立案例分析、发票的检查与法律责任、发票与中奖奖金归属案例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不开发票与拒绝付款案例分析、发票与合同履行案例分析、发票与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分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例分析。一、发票的基本制度一发票的含义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二发票的主管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

2、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三发票的容发票的种类、联次、容以及使用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在全国围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围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

3、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发票的基本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容。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四发票检举与奖励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并酌情给予奖励。二、发票的印制和领购一发票印制企业的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

4、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二印制发票的要求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

5、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围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围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三发票的保管印

6、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四发票的数量与文字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交货时间、地点等容。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

7、两种文字印制。五发票印制地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六领购发票的条件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经办人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

8、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发票领购簿的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容。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税务机关在发售

9、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代开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容和相关责任等容。禁止非法代开发票。八外地经营发票的

10、领购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容包括:担保对象、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

11、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三、发票的开具和保管一发票的开具与索取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

12、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

13、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开具发票的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税控装置、非税控电子器具与网络发票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

14、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四使用发票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五发票开具的地

15、点与运输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六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四、发票与合同关系成立案例分析例题20XX4月,某驾驶一辆奥迪轿车与家人到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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