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1春《外国法制史》离线作业1辅导答案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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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21春外国法制史离线作业1辅导答案1. 所谓“事实本身说明问题”,是指事故发生的情况本身,足以证明被告有疏忽行为。( )所谓“事实本身说明问题”,是指事故发生的情况本身,足以证明被告有疏忽行为。()正确美国法院在实践中主要采用“事实本身说明问题”原则,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所谓“事实本身说明问题”,是指事故发生的情况本身,足以证明被告有疏忽行为。2.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哪些归夫妻个人所有?( ) A一方专用的衣物 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哪些归夫妻个人所有?()A一方专用的衣物B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C遗嘱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D一方在

2、作品出版后取得的报酬AC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一方参与文艺体育竞赛取得的奖牌以及一方在作品出版后取得的报酬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C为正确选项。3.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

3、取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措施。()错误4. 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200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9甲早年留学美国,后在美国开了一家公司,2002年回国定居,并将其在美国的大部分资产转移到中国。甲有妻子、儿女9个,且有许多曾帮助过他的挚友,因此为了对其死后财产妥善处理,先后立有数份遗嘱。2007年12月6日,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对其遗产应按下述()方式处理。A如果数份遗嘱内容相冲突,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B如果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经

4、过公证的,则以公证遗嘱为准C即使有数份遗嘱,也应按法定继承处理D对于遗嘱中没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ABD5. 英国中央政府的各部门中,由苏格兰议会的执行机关和威尔士议会中的财政和中央公职部分别负责苏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有关政策。(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6. 二战后,日本内阁由国会产生,对国会负责,同时也对天皇负责。(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7. 下列哪些是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 ) A国务院各部委 B审计署 C国务院办公厅 D中国人民银行下列哪些是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A国务院各部委B审计署C国务院办公厅D中国人民银行ABD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部委规章的制定主体 立法

5、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可知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均有制定规章的权力,而国务院办公厅只是内部办事机构,没有对外行政职能,故不具有规章制定权,因此,A、B、D项正确。 8. 韩国宪法按照两院制的议会原则起草,旨在建立以总统制为基本形式的政体。(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9. 关于商标标记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商标标记权意味着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包装上注明自己使用的商标是关于商标标记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6、A商标标记权意味着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包装上注明自己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B行使标记权时应当将注册标记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C商标标记权是商标权人必须行使的,否则,就会导致行政责任D只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才能享有标记权ABD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商标标记权的行使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因此,A、B项正确。商标标记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不行使不产生任何责任,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

7、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故D项正确。 10. 有关中医药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中医药法B. 我国传统医学内容包有关中医药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我国已经颁布并实施了中医药法B. 我国传统医学内容包括中医药和民族医药C. 中医药条例于2008年批准通过D.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可不经过考试考核,注册后即可从业参考答案:B11. 下列属于内部行政监督的是( )。 A上级对下级的监督 B行政监察 C审计监督 D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下列属于内部行政监督的是()。A上级对下级的监督B行政监察C审计监督D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督ABCD内部行政监督包括一般

8、权限的内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其中,一般权限的内部行政监督又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平级之间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督。12. 希腊法律未能像罗马法那样达到理论上相当精辟的程度部分原因是缺少一个法学家阶层。(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13. 下列属于航次租船合同特有条款的有( )。 A预备航次条款 B装卸期间条款 C停租条款 D运送合法货下列属于航次租船合同特有条款的有()。A预备航次条款B装卸期间条款C停租条款D运送合法货物条款AB预备航次条款和装卸期间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所特有的条款。(1) 预备航次条款。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在上一个卸货港时

9、达成一项租船合同,则船舶驶往下一个租船合同的空放航次。船方在预备航次中应尽责速遣,否则,须对因延迟而造成的承租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 装卸期间条款。装卸期间,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货物装船或卸船而无须在运费之外支付附加费的期间。航次租船合同规定有装卸期间的原因在于航次租船下的时间损失在船东;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未能完成货物装卸作业,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滞期费;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装卸作业,出租人应支付一定数额的速遣费。14. 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区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某银行住宅楼选址,

10、并向其颁发许可证。拟建的住宅楼与张某等120户居民居住的住宅楼间距为9.45米。张某等20人认为该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因该批准行为涉及张某等人的相邻权,故张某等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B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C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100户居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张某等20户居民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BC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参加人 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

11、为共同原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由此可知,B项错误;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C项错误,应选。因为法律的表达是“应当”,而题目的表达是“可以”。 15. 英国的内阁来源于诺曼王朝威廉一世设立的咨议会。(

12、)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6.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受统一商法典的是:( )A.华盛顿州B.新泽西州C.路易斯安那州D.加利福尼亚州参考答案:C1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粮食买卖合同,约定2001年4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东北大米100吨,自此一个月之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粮食买卖合同,约定2001年4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东北大米100吨,自此一个月之内,乙公司给付甲公司30万元。2001年4月12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大米,后来乙公司经过对该大米的质量检测发现大米存在质量缺陷,遂要求退货并要求甲公司重新给付大米。甲公司主张大米的质量问题是因为乙公司仓储保管不善造

13、成,不同意退货请求,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获得批准,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冻结了乙公司50万元的帐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持先予执行的裁定,从乙公司的帐户上强制划拨了30万元。据了解,甲公司为当地的粮食企业大户,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好。请问:(1)法院对乙公司实施的是哪种财产保全?(2)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正确?(3)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是否正确?(1)法院对乙公司实施的是冻结被申请人存款的财产保全措施。 (2)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正确。理由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因此,本案中乙公司只欠甲公司货款30万元,法院却冻结

14、了乙公司一个存款为50万元的帐户。因此,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不正确的。 (3)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不正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案中的情形并不符合上述法院可实行先予执行的条件,因此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是不正确的。另一方面由于甲公司为当地的粮食企业大户,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好。因此,也不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7条的规定,故本案不应当适用先予执行。 18.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允许将质物进行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允许将质物进行转质。()错误19. 吴某与蓝某同属一个村的村民。1985年,两人分别在村里承包了各自的责任田。同年,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吴某将自己吴某与蓝某同属一个村的村民。1985年,两人分别在村里承包了各自的责任田。同年,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吴某将自己的责任田A与蓝某的责任田B调换耕种,协议上没有约定期限,也没有经村委会批准。至2001年春,吴某要求换回责任田,遭到蓝某拒绝。2002年,吴某强行耕种A田,双方多次发生冲突,经村委会调解,2002年大秋后双方换回责任田,吴某给蓝某补偿费500元,蓝某不同意,故未在协议上签字。2003年,吴某在A田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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