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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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问题探讨 2009-11-25 15:48:08 文章来源: 中国金融网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已成为农发行的主要贷款方式。加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无疑对保证国家信贷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谈谈粗浅看法。一、当前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风险,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贷款。二是部分担保公司诚信缺失,

2、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不足。有的担保公司超越其风险控制能力和代偿能力盲目扩张业务,明显缺乏承担保证责任的意识。有的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清偿贷款的情况下,以种种理由拖延、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甚至有担保公司为了达到逃避承担保证责任的目的,与企业相勾结,将农发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保证合同。三是有的担保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差,无法起到为农发行贷款分散风险的作用。少数担保公司资金结构不合理,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比例过大。有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承担代偿义务。有的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其资

3、金来源不足。四是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手续不完备。农发行二级分行贷前法律审查制度尚未建立,担保手续的合法性审查程序缺失,致使部分办贷手续存在瑕疵。有的担保公司在向股东提供担保时,未按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部分保证合同在内容的填写和签署的程序上不符合信贷管理法律要求。合同中其他约定条款的填写不严谨。未经有权行审批,违反授权管理规定,擅自对外出具承诺,签署协议。五是少数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在办理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有的农发行片面追求贷款规模,为了使不符合条件的贷款获批,对企业规避农发行制度规定的行为视而不见,甚至积极配合。少数办贷人员在办贷过程中,违反农发行信贷管理规定,介入担保公司与借款

4、企业之间的正常业务活动,利用办贷之便向贷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要求担保公司为指定企业担保。有的担保公司保证金的存入不规范,企业用农发行信贷资金支付担保公司保证金。有的农发行在办理担保手续后,未严格按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保后监管,致使信贷资金被挪用。二、加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农发行贷款由担保公司担保并非是零风险。审慎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是一种信用担保,虽然可以为农发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5、。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保证担保。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是符合农发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由于中长期贷款期限在3-8年,时间较长,经济金融形势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原则上不得采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方式。要积极推行民营企业及股份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以个人资产为农发行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并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以防范企业法人代表利用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废农发行债权。(二)坚持并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通过建立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

6、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一是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农发行入围担保公司。二是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外地农发行贷款提供担保。三是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四是制订担保公司担保

7、基金管理制度。凡农发行入围担保公司,必须按其业务开展情况以其自有资金在农发行存入担保基金。五是建立入围担保公司信息通报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强担保公司风险信息发布,适时淘汰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农发行要求的担保公司。六是加强对入围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计。申请入围,新增注册资本,在农发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都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三)规范担保公司担保手续。一是应切实注重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缺乏的情况下,以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不得以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贷款风险。二是建立贷前法律审查制度,担保手续在贷款发放前必须

8、进行法律审查,未通过法律审查的,不得发放贷款。三是加强贷后监管,严防企业挤占挪用,严禁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向担保公司支付保证金、支付担保费用、清偿债务以及用于其他不符合贷款目的的用途。四是规范保证金管理,保证金一律专户储存,并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将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质押给农发行。五是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一般情况下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应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并报贷款审批行批准,办理合法有效的贷款展期手续,并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六是严禁担保公司超过总担保额度和单个企业担保额度担保,严禁采用将一笔贷款分多次发放的方式规避担保额度限制。(四)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

9、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农发行风险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的担保公司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五)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农发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

10、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如担保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需要延期履行代偿义务,且确无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或其他逃避保证责任行为的,经贷款审批行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双方应就延期履行保证责任拟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须报审批行同意后签署。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一是严禁农发行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提供担保,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

11、,严禁农发行工作人员干预。二是严禁农发行工作人员利用办理贷款担保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三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行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四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行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禁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农发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七)设置法律事务岗位。农发行要建立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制度,全面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并在信贷管理后台配备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从事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工作。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风险防范 作者:杨金波 文章来源

12、:本站原创 点击数:148 更新时间:2010-4-19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解决此问题上,担保公司为企业和银行之间搭建了“桥梁”,一方面为小企业融资拓宽了渠道,同时也为银行的信贷资金的投放和降低信贷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的逐渐深入,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以及担保公司行业管理的潜在风险随之出现,如何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融资平台的作用,同时又降低担保贷款的风险,这是目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问题分析 (一)担保公司自身及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并未对担保公司的设立、行业监管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造

13、成许多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金虚拟、资金抽逃等现象。同时,因存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内部控制机制及财务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等问题,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强。其一,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从事担保业务的人员缺乏对金融、法律、担保业务的相关知识和培训,风险识别能力及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判断能力不足。其二,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在业务办理中随意性强。一是缺乏一套较为完整的,结合实际并不断完善的企业评估评价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企业领导人能力及信用记录、反担保措施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得出结论;二是缺乏严格的内控制度。如应建立审、保、偿分离制

14、度,即调查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对资信调查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承担责任;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对审核、审批结果负责;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后期监测、代偿、追偿,对监测、代偿失误、追偿不力负责等,不同岗位业务人员相互制约又责任分明。对具体业务应实行双人复核、分级审批、专业决策等,避免内部人员操作失误或发生道德风险。其三,反担保物价值较低或抵押手续不齐全,潜在操作风险大。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几乎都是无法给金融机构提供有效抵押物的客户。其担保物不易变现,或是担保物价值虽高,但无法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这使得抵押变现存在潜在风险。其四,缺乏风险分散机制。如:增加担保品种

15、,优化担保品种组合;控制单一客户担保债务比例,控制单一行业担保债务比例;最大10家客户担保余额不能超过担保公司资本净额的一定比例,存续期一年以上的担保余额不应超过全部担保余额的一定百分比等。然而目前的担保公司并没有意识到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没能通过控制担保项目间的相关性和对总担保额进行适当分散来降低风险。其五,落实风险准备金制度不严格。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对担保风险的有力保障。为了防患于未然,担保公司可根据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但目前各担保公司在落实准备金制度上不严格,提取准备金比例较低。(二)银行业金融

16、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缺乏对合作担保公司的筛选制度。由于担保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银行在选择合作对象上缺乏相关的审核标准,随意性较强。同时,对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也未进行深入调查,无法形成对合作对象的准确判断,使得一些担保能力较弱的担保公司成为合作伙伴。目前大多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由当地政府撮合而成,存在潜在的合作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对担保公司有效的贷后管理。银行与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后,往往缺乏后续的管理和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的后续分析,缺乏对担保公司动态担保能力的检查和跟踪制度,使得贷款业务存在潜在风险。风险防范举措首先,把好合作准入关,将风险控制前移。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合作前的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和掌握申请合作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对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要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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