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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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差不多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大个人贷款业 务审慎经营治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 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批准设置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2、币贷款。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的原则。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治理机制,制订贷款治 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畴,实施差不 风险治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咨询责机制。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 额治理制度。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加大贷款资金支付治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操纵机制,结合借 款人收入、负债

3、、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形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和期限,操纵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按照本方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 监督治理。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 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贷

4、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 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有关情形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形成调查评判意见。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差不多情形;(二)借款人收入情形;(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 实、电话查咨询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 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托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 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

5、全部事项托付第三方完成。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第三章风险评判与审批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 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形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 担保情形、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判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 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判体系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治理制度,规范审批 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

6、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 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按照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专 门情形,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判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 加大有关贷款的治理。第四章协议与发放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 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 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

7、置有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 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治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 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纳格式条款的,应当爱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托付第三方 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形予以核实。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许多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大对贷款的发放治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 的原则,设置独立的放款治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 约定

8、条件的个人贷款。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第五章支付治理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 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治理与操纵。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按照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托付,将贷 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按照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截了 当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 交易对象。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 对象支付,但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采纳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

9、使用贷 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有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 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储 存有关凭证。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能够采取借 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 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采纳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 中事

10、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形。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 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六章贷后治理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 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形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 资产安全。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 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 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判。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 容的情形,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判基础。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

11、合同的约定,对借 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 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能够展期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 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 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关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 或者协议重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方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 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

12、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第三 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三)借款合同采纳格式条款未公示的;(四)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五)支付治理不符合本方法要求的。第四十二条 K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 会除按本方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治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三)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托付第三方完成的;(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13、;(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七)对借款人违抗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觉而未发觉,或虽发觉 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八)严峻违反本方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认可的其 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 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方法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 专门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方法。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方法。第四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 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有关贷款治理方法的规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按照本方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治理细则及操作 规程。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讲明。第四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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